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6日訊 今年上半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省在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對行政執法事項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
8月6日上午,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舉辦新聞發布會,介紹了山東省新印發的《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2020年版)》(以下簡稱“目錄清單”),該《目錄清單》以生態環境部《指導目錄》為基礎,結合山東省實際,共確定山東省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241個,其中,行政處罰事項216個,行政強制事項25個。山東是全國第一個出臺《目錄清單》的省份,《目錄清單》明確了執法過程中事項對應的實施主體和第一責任層級,加強了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實施執法事項清單管理制度。
界定了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的職責范圍
《目錄清單》全面劃定了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執法的邊界范圍,為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開展執法工作提供了依據。今后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執法事項將一律取消。同時,通過編制《目錄清單》,厘清了生態環境部門與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海洋等部門之間存在職能劃轉事項的職責邊界,有利于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推動建立邊界清晰、協同高效的執法職責體系 。
全面落實了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責任制
《目錄清單》對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來講,既是普法書,也是責任狀。《目錄清單》根據88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歸納羅列出生態環境部門可依法實施的241個生態環境執法事項,方便執法人員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執法工作。同時,逐項對執法事項對應的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進行明確,為在生態環境領域全面實行“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提供依據。
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2018年1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全面梳理、規范和精簡執法事項,加強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的源頭治理,實行執法事項清單管理制度。編制《目錄清單》,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精神的生動實踐,也是全面落實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等改革要求的重要體現。
閃電新聞實習記者 孔然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