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0月20日訊 共享電單車的出現,為人們出行帶來了便利,不用交停車費,不用擔心車子被盜,甚至不用為車子維修、打氣……可遺憾的是,并不是每個人都能夠自覺愛護共享電單車。這不,濟南平陰一男子因對共享電單車收費不滿,竟然偷走了兩輛電單車的前輪!
10月12日中午,某共享電單車公司員工報警稱:中午12點30分,他在平陰縣某小區整理車輛時,發現停放于2號樓下的一輛共享電單車前輪被盜。
接警后,平陰榆山第一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趕赴到現場解情況。期間,報警人告知民警:11日下午,在玫瑰路與黃石街路口,也有一輛共享單車前輪被盜。
辦案民警經視頻偵查及走訪調查,迅速確定嫌疑人身份為馬某軍。經走訪周邊居民,民警得知馬某軍白天一直在外務工,抓捕難度較大。經大量工作,民警于10月14日一早,在平陰縣某公司內將馬某軍一舉抓獲。
經查:10月11日17點,嫌疑人馬某軍在黃石街與青龍路路口騎了一輛某公司共享電單車,騎了約200米后,這輛車提示不在服務區無法工作,馬某軍將這輛車滑行至黃石街與玫瑰路路口時結束用車,共享電單車手機客戶端顯示馬某軍消費23元。馬某軍出于對該公司收費不滿,再次找到這輛共享電單車,用扳手將該車的前輪卸下后裝入自己的汽車內,之后離開現場。10月12日凌晨2時30分,外出歸來的馬某軍在平陰縣某小區2號樓樓下又看到一輛該公司電單車,此時,對共享單車仍憤懣不平的馬某軍用扳手將這輛共享電單車的前輪卸下后,把車輪放入自己的樓道里管道井中。工作人員介紹,兩個車輪總價值200多元。
到案后,嫌疑人馬某軍將盜竊的兩個輪胎帶到公安機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馬某軍因盜竊被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對收費有異議可以找客服解決,也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肆意破壞、私自占有公用車輛,不僅是嚴重的不道德行為,還會從整體上降低單車的運轉效率,增加使用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共享單車適用法律依據:
1、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拆卸車輛鎖具、改變車身顏色等行為,竊取車輛零部件或車輛,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盜竊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數額達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為人實施撬砸車輛、破壞二維碼等行為,故意毀壞或者損壞車輛完整性,使車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價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損毀財物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實施了三次以上破壞車輛行為,或者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損壞車輛的,可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無事生非、任意損毀、占用車輛,破壞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任意損毀、占用車輛價值達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按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4、行為人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置二維碼,使用戶誤掃進行電信詐騙,騙取少量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詐騙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的(電信網絡詐騙),可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5、行為人以獨自使用為目的,蠻不講理,采取加裝私鎖、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車輛,可按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對于經批評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占用持續時間較長的,可按尋釁滋事予以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