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25日訊 僅僅三年,李茂剛就收受了600萬元的賄賂,其中有520萬被妻子拿去買房。從李茂剛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廣東片區經理見習助理開始,他一步一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淵。
2月2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原渠道管理部經理李茂剛受賄案一審判決書。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李茂剛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廣東片區經理見習助理、副經理、專賣店管理部副經理、經理、品牌事業部副經理、渠道管理部經理期間,利用審核茅臺酒經銷權、調劑茅臺酒計劃增量、審批茅臺酒團購獎勵經銷權等職務便利,為岑某、陳某2、單某、劉某1等人謀取非法利益,并收受上述人員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1045.5萬元(其中300萬元系犯罪中止)、匠心茅臺酒10件(折合人民幣11.274萬元)和美金2.5萬元。案發后已退回贓款人民幣870萬元(含犯罪中止的300萬元)和美金2.5萬元。
初涉此道:巧用職權關照多個經銷商
2006年中秋節前后,時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廣東片區副經理的李茂剛到東橋貿易有限公司檢查茅臺酒銷售業務,為了拉近與李茂剛的關系,公司的老板夏某悄悄的將裝有5000元人民幣現金的紅包送給了他。在這之后的幾年里,李茂剛前后四次收取了夏某的幾千到一萬不等的紅包,共計2.5萬元。
而這僅僅是李茂剛走上受賄之路的一小步。
2008年,茂名市盈信經貿發展有限公司與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簽訂有經銷合同,經銷商張某為了感謝李茂剛對其公司在經營茅臺酒銷售業務上的協調等方面的幫助和關照,于三月份在廣東省區辦事處辦公樓樓道里將信封包裝的2萬元人民幣現金送給李茂剛。同年五月,另一位茅臺酒經銷商林某在茅園賓館,送給李茂剛1萬元人民幣現金,希望李茂剛在平時的茅臺酒經銷業務上給予幫忙和關照。在此后的十年中,林某共送給李茂剛11萬元,其中最多的一次金額高達7萬元。
隨后,李茂剛調回貴州茅臺酒銷售公司專賣店管理部任副經理。2010年下半年,李茂剛帶隊到廣西開展茅臺酒市場巡查工作時,發現張某任法定代表人的廣西自治區糖酒公司財務上有一張銷往重慶方向的一件12瓶茅臺酒售貨單,存在跨區銷售茅臺酒問題。張某害怕被茅臺集團公司從重處罰,影響到公司的茅臺酒合同量,于是決定送給帶隊檢查的李茂剛5萬元,請求李茂剛不要將自己公司存在的問題上報到茅臺集團公司。李茂剛在收下張某送的5萬元后,利用職務之便,替張某的公司規避了茅臺集團公司的處罰。
2011年,李茂剛故技重施,利用職權協助王某拿到了茅臺漢醬酒的經銷權,并從中收取了1萬元的好處費。
“妙手”操作:跨區域調劑增量 3噸茅臺利潤“收入囊中”
2013年,升任為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品牌事業部副經理后,李茂剛的胃口也越來越大,他不再滿足于權利帶給他的小恩小惠,他想——私下經營茅臺酒。
2015年12月左右,貴州茅臺集團召開全國茅臺經銷商聯誼大會,期間李茂剛在經銷商住宿的酒店遇到岑某,岑某表示目前省區調劑茅臺酒增量的指標滿足不了他經銷茅臺酒的需求,李茂剛便給岑某支招,表示岑某可以去申請跨省區調劑增量,并表達了自己也有私下經營茅臺酒的想法。事實上,李茂剛沒有入股投資岑某的江門市葵立貿易有限公司,也沒有參與實際經營管理。李茂剛主要為其實際控制的兩個公司申請了茅臺酒調劑增量。李岑二人說好,其中一家公司增量茅臺酒的利潤,歸李茂剛所有。利潤計算方法為每瓶按當年銷售價減去出廠價就得利潤。
“合作”達成之后,岑某用他實際控制的江門市葵立貿易有限公司、陽東縣裕翔酒業商行的名義分別提出調劑增量3噸茅臺酒經銷商指標的書面申請,并將資料傳真給李茂剛。
李茂剛在2份調劑申請書上簽署了同意的意見,同時按流程上報給貴州茅臺酒銷售公司時任總經理馬玉鵬審批,馬玉鵬簽署同意的意見后,岑某控制的上述兩家公司分別獲批了調劑增量3噸茅臺酒的經銷指標。
之后,在2016年年底至2018年春節期間,李茂剛分3次收到了3噸茅臺酒的利潤共計600萬元。第一次是在2016年10月,李茂剛到遵義新舟機場去接岑某,在出機場外的路邊,岑某拿了一個米黃色塑料包裹,里面裝的便是2016年的利潤,共70萬元。隨后,李茂剛將70萬元拿回家,并在第二天告知其妻子胡某,妻子將錢存入了岳母陳某的郵政、工行賬戶。2017年,在星辰尊悅酒店,250萬元的現金又被交到了李茂剛手中,而在2018年,這個數額達到了280萬元。
僅僅三年,李茂剛就從岑某這里收受了600萬元的賄賂,其中有520萬已經被李茂剛的妻子拿去買房。除此以外,李茂剛還在此期間同時收取了其他經銷商的超一百萬紅包及十件匠心茅臺。
“大廈”倒塌 :累累罪證浮出水面
2018年下半年,茅臺集團董事長袁仁國等高層相繼被帶走調查,貴州省也對茅臺集團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此時,李茂剛開始慌了。就在這檔口,岑某跟李茂剛打電話,詢問如何給他2019年的300萬銷售利潤,李茂剛怕了,選擇了拒絕。
遺憾的是,他的恐懼來的太遲了。
2019年10月20日,中共貴州省紀律檢查委員會、貴州省監察委員會將李茂剛涉嫌違紀違法案指定黔東南州紀委監委審查調查,2019年11月24日,三穗縣監察委員會對李茂剛涉嫌職務違法一案立案調查,2019年11月25日,對李茂剛采取留置措施。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李茂剛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廣東片區經理見習助理、副經理、專賣店管理部副經理、經理、品牌事業部副經理、渠道管理部經理期間,利用審核茅臺酒經銷權、調劑茅臺酒計劃增量、審批茅臺酒團購獎勵經銷權等職務便利,為岑某、陳某2、劉某2、單某、宮某、劉某1等人提供方便,給予關照,為上述人員謀取非法利益,收受上述人員現金共計人民幣745.5萬元,價值人民幣11.274萬元的匠心茅臺酒10件和2.5萬美元。
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茂剛犯受賄罪,被貴州省三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受賄贓款人民幣1056.774萬元(含岑某已上繳的300萬元)、2.5萬美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閃電新聞記者 郎坤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