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9日訊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勞動力市場更加活躍,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持續多發。據統計,我省法院2018年審理勞動爭議案件34249件,2019年審理37782件,2020年審理36103件。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發布維護勞動者權益糾紛案件審判情況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
濰坊市民王某是某美術培訓學校的教師,2019年5月王某從培訓學校離職,雙方簽訂離職協議,約定王某離職后2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如違反約定,應支付違約金10萬元。王某自2019年9月16日即與他人成立美術培訓公司,培訓學校認為王某嚴重違反有關競業禁止約定,遂將王某訴諸法院,請求其履行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支付違約金10萬元并賠償各項損失10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培訓學校應按照激勵方案的要求,履行按月向王某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義務,但并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王某即不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故,培訓學校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及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不符合法律規定,主張損失10萬元亦未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培訓學校的訴訟請求。
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承辦法官牟愛平認為,“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即便未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三個月后開展同類業務,不受競業限制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