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24日訊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組織開展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快準嚴”理念,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集中優勢兵力,精準重拳出擊,依法嚴查嚴辦違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現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濟寧市汶上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新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濟寧市汶上縣吳新經營的豬去皮后腿肉氟苯尼考項目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存在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2021年4月,汶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氟苯尼考是一種動物專用抗菌藥,主要用于敏感細菌所致的豬、雞及魚的細菌性疾病,長期食用氟苯尼考殘留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有一定風險。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豬去皮后腿肉的行為,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大抽檢頻次和查處力度,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濟南市商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商河縣世紅生豬肉批發部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肉案
濟南市商河縣市場監管局對商河縣世紅生豬肉批發部進行監督檢查時,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生豬肉未加蓋檢疫章,屬于從非法渠道購進。經查,當事人存在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肉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2021年3月,商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生豬肉和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2.9萬元的行政處罰。
國家對生豬實行統一的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當事人從非法渠道購進未經檢驗檢疫生豬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帶來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應予以嚴厲打擊,規范市場經營秩序,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棗莊市山亭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張玲涉嫌在木耳加工過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案
棗莊市山亭區市場監管局對山亭區某原水泥廠院落執法檢查時,現場發現工業級苯甲酸鈉、晾曬及已裝袋的干木耳,隨即進行現場抽樣,經檢驗,木耳中檢出食品禁用物質苯甲酸鈉,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張某涉嫌在木耳加工過程中添加工業級苯甲酸鈉,涉案貨值達43萬元。當事人存在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4月,棗莊市山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苯甲酸鈉主要用作食品添加劑(防腐劑),也可用于醫藥工業的殺菌劑、染料工業的媒染劑、塑料工業的增塑劑等,食品級苯甲酸鈉作為食品添加劑(防腐劑)使用時,使用范圍不包括木耳加工。對此類違法行為要予以嚴厲打擊,從源頭上杜絕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濰坊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濰坊天品商貿有限公司銷售假冒白酒案
根據群眾舉報,濰坊市市場監管局對濰坊天品商貿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標簽標識為“貴州茅臺酒”產品共27箱,上述產品均標有“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認(鑒定),上述標簽標識為“貴州茅臺酒”產品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貴州茅臺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濰坊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假冒“貴州茅臺酒”產品共27箱,貨值24.2838萬元。該案涉嫌刑事犯罪,濰坊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商標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關系著企業的商譽和形象。大量“山寨”酒水“地下”流通,不僅使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同時也破壞了正常市場經營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將深入開展市場打假,對此類違法行為應予以嚴厲打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凈化營商環境。
淄博魯興置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虛假宣傳案
根據舉報,淄博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淄博魯興置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虛假宣傳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淄博魯興置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和悅園小區,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其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不真實,且含有對規劃中的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部分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銷售狀況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2021年4月,淄博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房地產廣告宣傳是大多數購房者獲取房產信息的主要途徑,是房地產交易中的重要環節。由于消費者與開發商之間信息極不對稱,如開發商利用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消費者無法及時鑒別信息真偽,往往在交房后才能發覺權益受到侵害。房地產廣告虛假宣傳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極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必須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