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22日訊 7月22日,山東省高院召開山東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工作情況,發布典型案例,并就國際貿易活動發出10條法律風險提示:
合同管轄約定提示:
1、涉外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不是所有的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都具有管轄權;合同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若不符合級別管轄或集中管轄的規定,可能面臨法院不予受理或移送管轄的法律后果。
2、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防止因隨意選擇導致訴訟困難,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我國的生效判決不能直接在境外申請執行,國外的生效判決也不能直接在我國申請執行,均需要按照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
進出口結算方式提示:
3、出口業務中,建議選用信用證進行業務結算。對于客戶信用等級較高的,可以選用跟單托收的方式;客戶信用等級非常高的,可以選用匯票托收或匯付方式。
4、進口業務中,在選擇信用證方式結算時,要警惕信用證欺詐的發生。如存在偽造單據、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無價值貨物等情形的,應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證止付,避免損失。
涉疫情風險提示:
5、企業在出口防疫物資時,應充分預判產品價格的變化趨勢,明確約定違約責任,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不當濫用;一旦出現糾紛,應及時訴訟維權,避免在防疫物資上漲行情下,因協商周期過長,導致損失擴大。
6、因一些國家和地區出現新冠疫情二次爆發,從事國際航運和國際貿易的企業要密切關注對方所在地疫情狀況,防止因疫情導致船舶無法在卸貨港靠泊,或貨物無法正常交付的風險。
海上貨物運輸風險提示:
7、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般具有涉外因素,通常而言,涉外合同的訴訟時效比國內合同要長。由于海上貨物運輸流動性大,流動范圍廣,為督促權利人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1年的訴訟時效,與《民法典》規定的3年的訴訟時效,存在較大差異,應注意區別,避免權利遭受無法救濟的損害。
8、承運人因目的港政府部門等原因被扣押貨物或被要求強制交付貨物時,應及時通知托運人,以便貨方及時跟進,減少損失。
涉仲裁糾紛風險提示:
9、仲裁協議應采用書面或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合意、明確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具體的仲裁機構。當事人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10、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協議對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有效。公司存續期間對外簽訂的仲裁協議,在公司注銷后,其股東并非該公司權利義務的繼受者,該仲裁協議對股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