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11日訊 房屋的層高,是大家買房時會重點考慮的一項,誰都希望能夠亮亮堂堂,菏澤曹縣西湖公館的幾位業主卻反映,他們買到的商鋪快要交房了,大家高高興興的去現場看房,卻意外發現房子的層高縮水了。
在菏澤曹縣嘉信西湖公館小區,幾位購買商鋪的業主們看著主體已經建設完成的房屋,卻怎么也高興不起來。
菏澤曹縣嘉信明湖公館業主孫女士說:“當時銷售顧問給我介紹的,層高是一樣的,而且還有優勢,二層要短一點,所以我們就買了。”
在附近的幾個沿街商鋪可以看到,室內的房頂都是同一高度,孫女士說聽了銷售人員的介紹他們才簽訂了購房合同。
孫女士說:“合同上寫的正常高度是3.2米,圖紙上沒有標高度,看起來正常,銷售人員跟我說的是一樣的,銷售人員說跟那個拐角蓋好的商鋪是一樣的,前后都是一般高度。”
在購房合同上可以看到,該商品房層高為3.2米,附帶的圖紙上也沒有說明房子高度可能出現不一樣的情況,眼看著房子主體建設完成,孫女士和幾位業主開門一看傻了眼。
孫女士說:“前后差距特別大,前面是正常的高度,后邊直接矮了1米多,成了2米多高了。”
走進孫女士的商鋪,可以看到商鋪的高度明顯不一致,后半部分比前半部分低了一大截,目測有1米左右。孫女士說:“裝修了以后,吊頂還有鋪地板磚,這個地方真正的使用面積也就2米4,非常低,這個地方還要做一個樓梯,樓梯也要大約2米空間,實用面積也就前面這3米,再放1個吧臺,根本沒有實用面積。”
業主們說,1位1米8左右身高的業主,在層高較低的區域伸手后,距離房頂就不遠了,如果再加上地板等裝修,這房子用起來,伸手就可能夠到頂,關鍵是這根當初銷售人員說的可完全不一樣。
菏澤曹縣嘉信明湖公館業主楊女士說:“我也跟他們一樣,讓我看房的時候也是讓我看的建好的,等馬上交房了,看了一下跟他們說的前后差距太大了。”
回應:規劃圖內部確實“矮一米”
業主們說,像他們這樣的情況只有5戶,其他商鋪都是完全正常的平層房頂,隨后記者也陪同業主來到嘉信西湖公館售樓處了解情況。
曹縣嘉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齊賢良說:“你們本身已經投訴了,去投訴去吧。”。
在售樓處門口,業主們見到了一直負責處理這件事情的負責人。經過溝通,他給記者找到了房屋的規劃圖。
曹縣嘉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齊賢良說:“這5間是這個區域后面低的地方,整整差1米。”
即將交付的商鋪出現了前高后低的情況,這樣的設計使用起來,確實不如一樣高的房屋實用。購買房屋的時候雙方是如何約定的?
曹縣嘉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齊賢良介紹,這5戶業主購買的商鋪,的確存在外高內低的情況,是符合規劃的。
菏澤曹縣嘉信明湖公館業主孫女士說:“他給我們介紹房子的時候,根本沒讓看圖紙,直接領著我去蓋好的那一家,他說跟我那個一樣,讓我看的正常的高度。”
曹縣嘉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陳經理說:“現場介紹的時候1期已經造好了,可能一樣這樣的話術,銷售人員會說出去,這個很正常,跟這間差不多,但是每一間到底有多高,每一套商鋪的標高都不一樣的,所以當時賣給他們的時候,還是圖紙階段,所以這一塊讓我說當時介紹的時候,保證有多高,我只能說以合同為準。”
現場銷售經理表示,不排除銷售人員有錯誤表達,時隔一年了也無法驗證,但是合同中為何會表述該商品房層高為3.2米?
曹縣嘉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齊賢良解釋說:“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層高,是標準層局部層高,寫的很清楚,以實際交付為準。”
開發企業負責人介紹,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中如下描述,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層高,指標準層局部層高,買賣雙方確認基于設計需要且在符合規范的前提下,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層高根據所在樓層和位置的不同,存在高于或低于該層層高的情形,最終以該商品房實際交付現狀為準,買受人對此表示理解,且沒有任何異議。
菏澤曹縣嘉信明湖公館業主孫女士說:“當時讓我簽字的時候,只是說讓我看這幾頁,讓我簽字就行了,根本沒讓我看后面這些,我們不知道。”
回應:不排除“誤導”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
對于當時銷售人員如何介紹,雙方持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也無法排除錯誤介紹的情況。
業主們表示,我們的訴求是,因為后半部分太低,裝修后確實不便使用,我們就要求盡可能達到全面積打五折。
對于業主們提出的要求,曹縣嘉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齊賢良表示走法律程序,說白了這是不可能的。
針對這樣的情況,記者也咨詢了律師,律師劉誠發說:“關于本案中合同相關約定,雖然加粗進行提示了,但是對于目標房產的相關設計圖,以及曾經的展示圖,或者沙盤的展示圖,都應當在簽訂合同之前向消費者提供。關于目前這件事情,消費者購買的這套房子,因為層高的面積不一,導致房產的體積變小,因此合理利用空間變小,消費者是有權利向開發商主張賠償。關于訴訟就是打官司,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當事人提出合理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同時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訴訟請求,因此關于這件事,消費者想要依法維權,首先要找到支持訴訟請求的相關證據。”
編后:這件事情也給大家提了個醒,買房不能只聽銷售人員的介紹,要保留好證據,作為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也應該真實、全面的做出介紹,一旦出現誤導,就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