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31日訊 今天上午,山東省住建廳舉行全面推行“先驗房后收房”制度和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新聞通氣會,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先驗房后收房”制度推動提升住宅工程交付質量的通知》和《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行解讀。
住宅質量事關百姓切身利益,是工程質量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別是滲漏問題,在住宅工程中普遍存在、長期存在,已經成為困擾群眾的煩心事、鬧心事,也是工程質量的頑疾和通病。
一直以來,山東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執行的是20年前出臺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關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以及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是5年。這個期限的提出,是基于當時的材料性能、建造方式、施工工藝和管理水平條件,文件出臺時間較早且一直未作調整。隨著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應用,新建住宅工程勘察設計水平、材料性能、工藝工法和質量保障有了很大提升。今年3月15日,住建部公開征求意見的《住宅項目規范》,將住宅工程相關部位的設計工作年限適當提高并納入強制性標準,為適當延長新建住宅項目質量保修期提供了參考和依據。
《指導意見》明確了調整期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屋面防水工程以及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由5年調整為10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由2個采暖期、供冷期調整為5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隱蔽部分由2年調整為10年,非隱蔽部分由2年調整為5年。其他部位質量保修范圍和期限,按現行法規規定執行。保修期限內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產開發單位和施工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和產權人分別重新約定保修期限。
《指導意見》明確了保修責任。一是房地產開發單位。按照《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對購房人承擔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保修期限內,房地產開發單位對購房人負質量保修責任。商品房質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代建單位竣工整體移交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和起始日期,由雙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約定。二是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承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施工單位對房地產開發單位負質量保修責任。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潤曉表示,“適當延長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符合當前工程技術和建筑材料的發展現狀,有助于倒逼參建主體提升質量管理水平,順應人民群眾對提升居住品質的時代訴求和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