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10日訊 今天下午,山東省政府召開常務會,原則審議通過《山東省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二十七條,主要對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原則、審查措施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建議審查制度等作出詳細規定。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定義。“規章”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依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普遍適用于行政管理的規定、辦法等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的總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規章外,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此外,《規定》明確,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應當堅持層級監督、各負其責、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報送備案,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規定》還要求,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是否同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政策相抵觸;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規定;內容是否適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有超越法定權限;同法律、法規、上級政策相抵觸;規定不適當;違反法定程序等行為的,由相應備案審查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作出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處理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變、撤銷。
《規定》還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有不合規的情況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申請,由制定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有審查權的備案審查機構提出審查申請。同時,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審查申請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