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政協報
2022-09-09 09:34:09
原標題:完善防控遺棄外來物種相關法律迫在眉睫
來源:人民政協報
本報記者 徐艷紅
“怪魚”鱷雀鱔近期頻登熱搜。鱷雀鱔究竟是什么物種?有什么危害?從法律角度,我國對遺棄外來物種行為有哪些法律規制?為此,記者采訪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民盟哈爾濱市委會常委馮傳江。
各地頻現的鱷雀鱔到底是“何方神圣”?
此前,河南汝州城市中央公園的湖水中發現疑似鱷雀鱔的“怪魚”,考慮到周邊居民的安全,當地相關部門組織抽水抓魚,耗時近一個月,最終捕獲兩條鱷雀鱔。
幾乎在汝州鱷雀鱔被捕獲的同時,湖南長沙、寧夏銀川、云南昆明、青海西寧、青島西海岸新區等地也先后爆出在城市河道、公園和小區的水域中發現鱷雀鱔蹤跡,對當地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潛在威脅。
鱷雀鱔原產于北美洲,是一種淡水巨型食肉魚,魚身呈長筒形,最長可達3米,布滿斑點;雖然長著魚尾,但吻部前突很像鱷魚的頭部;上下顎密布兩排鋒利的牙齒,全身遍布堅硬琺瑯質魚鱗。
作為肉食性魚類,鱷雀鱔生性兇猛,更是一個“不挑食的主”,水里的活物幾乎通吃,因此有“鱷雀鱔一出現,魚蝦都不見”的說法,對水體生態系統帶來嚴重危害。
我國本沒有鱷雀鱔,出于觀賞需求,鱷雀鱔在多年前被作為觀賞魚從國外引進,且實現了批量繁殖。由于鱷雀鱔食量大,生長速度快,多數家庭無法長期為其提供合適的生存條件,最終只能選擇放生。于是,城市河道、公園、小區的水域就成為了放生的場所。
外來物種致害,法律規制不足顯現
哈爾濱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民盟哈爾濱市委常委馮傳江表示,外來物種致害是一個全球性難題,我國也是重災區。綜合來看,致害的源頭基本是寵物領域的逃逸(走失)和遺棄(丟棄)。單純從鱷雀鱔事件看,無疑是人為遺棄(丟棄)。
馮傳江認為,要解決好這一問題,一定要把住國門,對外來物種的引進,相關部門要聯動,充分評估其致害風險,盡量不要引進有致害風險的外來物種。
外來物種致害,侵犯的法益涉及國家貿易制度(走私行為)、生命財產安全(動物侵權)、市場秩序(買賣行為)、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丟棄行為)等等。
“民法典第1249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動物包括外來物種,對屬于外來物種的動物造成的他人損害,完全可以適用該規定。”馮傳江說,但是該法條還沒有對遺棄外來物種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和經濟損失作出具體規定。
據了解,鱷雀鱔目前尚未被列入國家入侵物種名錄管理,買賣鱷雀鱔暫不構成違法行為,但根據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81條第2款則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法條對丟棄外來物種的行為,給予了法律上需要當事人作為(補救)的評價和罰款的制裁,達到了保護生態環境法益的效果。但該法條只懲戒了當事人的行為,對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除頂格罰款外沒有進一步的處罰措施。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344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馮傳江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可謂正當其時,不但填補了我國刑法對外來物種致害行為制裁的制度缺失,也讓今后對外來物種致害事件的處理有法可依。但是,該法條制裁的是實害行為,案件當事人應屬于實害犯,也就是說當事人要對保護的法益造成實際的嚴重后果。如果僅是處于丟棄狀態的危險犯狀態,其行為可能還要依據生物安全法來處罰。
完善相關法律更好治理和防控外來物種入侵
針對當前對外來物種致害的法律應用還存在不足的問題,馮傳江也提出了一些建議,力求更好地治理和防控外來物種的入侵危害。
首先,民法典第1249條規定的責任承擔類型雖是無過錯責任,但這一責任只是針對危害(侵權)結果的事實行為,而對單純的動物遺棄、逃逸事件并沒有相關的規定。馮傳江認為,該法條應有相關司法解釋,對動物給予文義上的擴大解釋,細化屬于外來物種的動物侵權責任。此外,對該法條中的保護權利內容,應當從民事權利擴展到公共利益。
其次,生物安全法第81條第2款對于當事人行為的表述是“擅自釋放或丟棄外來物種”,建議將“丟棄”改為“遺棄”或加上“逃逸”一詞。因為按目前法條規定,有可能讓當事人對外來物種逃逸或走失等過失行為產生歧義,而無法對其致害行為追責和評價。同時,該法條中規定的有關執法部門也不夠具體明確,在執法過程中容易造成執法主體相互推諉或責任不清,尤其涉代履行行為時,會不利于開展相關工作和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外來入侵物種的刑事責任的法條評價,涉嫌犯罪行為明確規定為“釋放或者丟棄”,只針對故意犯罪,對于逃逸或走失的過失行為的責任沒有明確,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刑法的威懾效力和預防犯罪作用。外來物種入侵危害觸目驚心,對于外來物種的危害行為,應在刑法上構建以危險犯和行為犯為基本犯罪形態的犯罪要件,將罰金刑作為重要輔助,根據犯罪復原制度,倡導當事人或嫌疑人積極履行事后主動恢復行為,對其故意或過失所破壞的生態法益積極復原,以達到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并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