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2023-02-15 10:59:02
原標題:男子醉亡后同飲者均被判擔責
來源:法治日報
原標題:男子醉亡后同飲者均被判擔責
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姜東良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陳學亮
近日,一條關于“連喝兩場男子醉亡,6名酒友擔責賠償”的民事案例引發網友熱議。2020年12月5日,在山東省郯城縣,禚某英在飯店組織一場飯局,邀請禚某朋、胡某、禚某某等親朋參加。禚某朋與禚某某關系較好,騎電動車帶其到飯店一起喝酒。飯局開始后,禚某朋、禚某某和胡某共飲一瓶白酒,其他參與人未飲白酒。他人吃飯時,禚某朋與禚某某又共飲一瓶白酒。此時,高某、陳某、于某在隔壁房間飲酒。禚某朋與禚某某在自己那桌酒宴結束后,又到高某、陳某、于某的房間繼續飲酒,結束后各自離開。
禚某某在回家途中因醉酒昏迷在路旁,巡邏民警發現后,聯系其家人并將其送回家中。次日8時許,禚某某在家中死亡,后經司法鑒定,系乙醇中毒死亡。
郯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禚某某主動喝酒且過度飲酒,其親屬在其醉酒后未能及時有效地采取救治措施,致使其醉酒身亡,本人和家人應當承擔80%的責任。禚某朋在與禚某某共飲兩瓶白酒后,讓受害人在另一房間繼續飲酒,對受害人的飲酒過度負有較大責任;且未履行將其安全送回家的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胡某作為同桌飲酒人,未對受害人進行提醒相勸,致其過量飲酒,應承擔1%的責任。高某、陳某、于某在死者已喝酒較多、出現醉意的情況下,仍與其飲酒,三人應承擔6%的責任。禚某英作為飯局的組織者,在受害人飲酒期間未對其進行提醒勸阻,且亦未對受害人醉酒后回家的護送作出安排,存有過錯,責任比例可按3%為宜。法院遂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6名共飲的“酒友”承擔部分責任,共同賠償死者親屬死亡賠償金等損失27萬余元。同飲者均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飲酒者出事故,同飲“酒友”到底要不要擔責?什么情況下需要擔責?
本案承辦法官說,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共同飲酒人,雙方已經建立了法律上的關系,彼此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不讓其過量飲酒,在酒后還要承擔扶助、照顧、護送的義務,保障飲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共同飲酒的人沒有盡到這些義務,就屬于“不作為”,如果此時飲酒人出現了身體上的傷害或者死亡,兩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關系,就需要承擔責任。因此在本案中,禚某某疏于對自身的注意義務,飲酒不加節制,導致過量飲酒,引發事故,其自身應承擔醉酒死亡的主要責任;同飲者明知禚某某已出現醉酒狀態,應履行提醒、勸阻、通知、照護的義務但未履行,亦應承擔侵權責任。
據法官介紹,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者出事,在4種情況下同飲者需承擔法律責任:一是強迫性勸酒,比如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三是在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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