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2023-03-22 09:30:03
原標題:人民陪審員參審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糾紛案
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人民陪審員參審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糾紛案
來源:人民法院報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與第三人萬某某均系山東濟南某村村民,原告的丈夫與第三人的祖父為兄弟關系。2013年3月,第三人以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即原告居住的房屋)已經給了他為由,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兩被告濟南市某自然資源局、濟南市某管理委員會建設管理部依照縣政府文件規定及村委會出具證明,將房屋權屬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并為其頒發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原告得知后訴至山東省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登記。濟陽區法院依法由2名人民陪審員和1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審理結果】
原告認為,被告的登記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被告某自然資源局辯稱,其作出的土地登記材料齊全、權屬清楚、程序合法,與原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第三人萬某某庭審中稱,該村黨支部的書面證明能證實原告將涉案宅基地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并陳述了該村風俗習慣,認為其獲得涉案宅基地具有正當性。
濟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與第三人均系該村村民,第三人的祖父與原告之夫為兄弟關系。2012年7月至2013年底,濟陽區集中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2013年3月,第三人就涉案宅基地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原濟陽縣國土資源局當月進行地籍調查,于當年8月初步審查并報請濟陽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于12月為第三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登記。
濟陽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案涉宅基地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被告為第三人辦理權屬登記來源材料為該村黨支部的證明,但原告對該證明載明的內容并不認可。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轉讓需由有權機關予以確認。二被告未核實上述證明的內容及效力,僅依據該村黨支部的證明辦理登記,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另,該證明形成于2019年9月,不能成為認定2013年第三人權屬登記合法性的依據。濟陽區法院判決撤銷案涉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
【人民陪審員發揮的參審作用】
合議庭評議過程中,一位人民陪審員認為,按照當地農村風俗傳統,原告的房屋宅基地應當歸第三人;另一名人民陪審員提出,第三人的祖父與原告之夫為兄弟關系,兩兄弟在世時各自生活,一直沒有因房屋宅基地問題產生爭議,原告一直居住在該屋,第三人在未經原告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辦理權屬登記并不合法。面對人民陪審員針鋒相對的觀點,法官指出,二被告確權所依據的政府文件程序合法,但其依據村委會證明即確定權屬關系需要合議庭慎重考量,特別是涉及到村集體成員切身權益。最終,合議庭經綜合考量后達成一致意見,支持原告提出的訴求。
本案中兩位人民陪審員積極參與評議,敢于發言,較好地體現了人民陪審員熟悉社情民意的特點,更有利于發現案件特征和突出問題,展現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鮮明優勢。隨著法治水平的不斷提升,要善用法治思維引領鄉村治理,引導村民正確行使權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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