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2023-05-22 09:41:05
原標題:維持一審法院撤銷市政府決定書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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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維持一審法院撤銷市政府決定書判決
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姜東良 曹天健
在企業建設用地上辦理多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引發企業和村民矛盾;在企業和村民多次提出異議、法院發出司法建議書后依然不糾錯……
近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引發關注的民營企業起訴市(縣)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撤銷臨清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認定,早在2002年,案涉爭議土地已經過臨清市、聊城市兩級政府批準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企業實際使用后進行了轉讓。但在2015年,臨清市政府又為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聊城市兩級法院認為,在此情況下,使用該土地的企業臨清市天星滾針軸承廠(以下簡稱天星廠)申請臨清市政府撤銷該承包經營權證,臨清市政府收到申請后未進行實質性解決。
“法院這次終審判決,讓長期陷入法律糾紛的企業稍稍舒了口氣,期待盡快解決問題。”涉事企業臨清市天星廠負責人說。
“一女二嫁”引發矛盾
《法治日報》記者了解到,因當地將一塊土地“一女二嫁”,造成企業和村民之間糾紛連連、訴訟不斷,持續長達十幾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臨清市唐園鎮村民為興辦企業,經向臨清市、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在該鎮閆杏園村建起一家熱處理廠。建廠之初,租賃了閆杏園村村民的承包地,承包該地塊的村民閆某等人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2002年6月,聊城市人民政府根據臨清市人民政府《關于唐園鎮局部調整規劃建設天星軸承廠等三項目用地農轉用的請示》,作出聊政字(2002)119號《聊城市人民政府關于臨清市唐園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和天星軸承廠等三項目用地農轉用的批復》。同年8月,臨清市人民政府作出臨政土字(2002)10號批復,其中載明熱處理廠使用的2462平方米土地包括上述承包地轉為建設用地。
按照正常情況,臨清市政府應當在這塊土地依法依規轉為建設用地之后,對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民予以補償或對承包地進行調整,以確保村民的合法權益。
但接下來的事實卻是,當地不但長期未調整村民的承包地,還要求村民繳納包括清淤費、保險費、揚水站運行費、衛生費等多種費用,甚至在該建設用地已經批復并實際使用13年之后的2015年,仍將這塊土地“確定”為承包地——2015年7月,經臨清市唐園鎮政府報送申請發證材料,臨清市農業農村局審查,臨清市政府為村民接續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涉案土地糾紛不斷
2010年,已接手熱處理廠整體轉讓的天星廠,因持有承包經營權證的村民仍占用該廠部分房屋,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村民從廠內搬出,排除妨害,臨清市法院一審判決天星廠勝訴。村民以自己持有承包經營權證、擁有使用權為由提出上訴。聊城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后,該案歷經多年“馬拉松式”審理,2016年聊城中院再審認定,天星廠“對涉案地上物享有所有權,對相應土地享有使用權不當”,作出改判,駁回天星廠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
其后,天星廠再次起訴,要求村民賠償占據該廠給其造成的損失20萬元,后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2020年,天星廠向臨清市政府提交申請,提出由于市政府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請求其撤銷2015年頒發的涉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臨清市政府作出處理決定,駁回其申請。
2021年,天星廠轉而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臨清市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撤銷其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依法判令臨清市政府賠償因違法行政行為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0萬元。
2022年12月,高唐縣人民法院接受聊城中院指定管轄審理此案,一審判決撤銷臨清市政府2020年12月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對原告2020年提交的申請依法作出處理。
記者注意到,高唐縣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本案的起因是閆杏園村委會以興辦村辦企業用地名義提出用地申請,在申請獲批后未及時對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予以補償或調整承包地,致使已經轉為建設用地的涉案土地仍被作為承包地發包和頒證。”
該判決書稱,為實質性解決爭議,本院已向被告臨清市政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作出相應處理。
村民提起行政訴訟
與企業的遭遇相“對應”,多年來,持有土地承包證的村民一方也為此“身陷”訟事。
2011年,村民閆某等不服聊城市政府聊政字(2002)119號批復,向聊城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聊城中院一審判決維持聊城市政府該批復。閆某不服提起上訴,山東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高院在判決書中稱,本案農業用地轉用申請、審批、補償耕地等程序,均符合當時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正確。上訴人認為,根據2003年3月1日實施的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所以本案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該獲得補償。因本案農用地轉用批復作出時間為2002年6月19日,根據我國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此前,閆某等不服聊城市政府作出的聊政字(2002)119號批復,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經審理決定,維持該批復。
2017年,村民閆某以排除妨害為由將天星廠訴至法院,后申請撤訴。
之后,村民閆某等再以土地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熱處理廠及時任負責人,2019年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閆某等不服再提起上訴,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13年來,日夜往復,斗轉星移,當年的明星企業,曾被時任臨清縣委書記稱為“背著專利創市場”的天星廠早已經“星光不再”;而手持土地承包證的村民依舊不得不面對無地可用的現實。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鄉(鎮)政府負責對村集體組織(發包方)上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依據該規定,臨清市農業農村局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負有審核之責,那么該局當初是如何審核的?記者采訪中,該局工作人員答復:“臨清全市要發15萬個證,具體審核部門應該是鎮政府經管站。”
而唐園鎮政府經管站負責人則稱:“閆杏園村委會與村民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經管站只是見證機關,并無審核權。”
“行政訴訟案件是法治政府‘晴雨表’,這種負面信息反饋對發現、補齊依法行政‘短板’有‘對癥下藥’作用,我們以此為切入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消除社會風險隱患,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力維護社會穩定。”聊城市政府有關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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