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2017-02-13 08:59:02
人民網北京2月13日電(記者 李婧)律師王殿學、張雪峰向本網記者證實,他們代理的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判非法經營罪”一案,將于今天開庭再審,“我們已經接到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院的電話,還有媒體的記者也來到這里。”兩位辯護人稱將進行無罪辯護。
最高法指令再審
據新華社報道,原審被告人王力軍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永勝村農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隨后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軍被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監6號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生效的被告人王力軍非法經營一案進行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另據國家糧食局網站消息,去年11月,國家糧食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該辦法已明確規定,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
什么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重慶市律協刑委會主任、智豪律師事務所張智勇律師介紹,非法經營罪是從1979年的投機倒把罪演變過來的一個罪名。根據刑法225條,明確是“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有三項,第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第二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第三,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另外,還有第4款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對《刑法》第225條第4款規制的范圍沒有具體界定,導致實踐中有的法院將很多沒有罪名直接對應的行為全部‘裝入’《刑法》第225條第4款,司法實踐中產生爭議。”張智勇表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其林介紹,“刑法225條第4款——就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鑒于市場經營活動的復雜性而產生的,是個兜底條款。”
阮其林解釋說,經營活動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和危害性,與“殺人放火”的行為不同。一方面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要有進行管理,另一方面社會生活要求人們充分發揮創造性去獲得盈利,政府應該千方百計地調動群眾去創業,社會才能發展。“比如售賣香煙,有照合法的,無照就是違法的,售賣行為本身沒有區別。其實,經濟活動中,照越多,許可越多,干預就越大,權力尋租的機會就越多,形成腐敗的可能性就越大。過分干涉就會影響經濟正常發展,完全放開會無序。所以定性什么樣的經營行為屬于刑法需要懲戒的違法行為,需要把握‘度’。應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
阮其林表示,鑒于此,最高法院在《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的適用范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規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在該案中,如果原審法院不報最高法,那么判決是有問題的。”
王力軍的行為是否屬于犯罪?
王力軍的辯護律師王殿學、張雪峰稱在本案中將作“無罪辯護”,要求再審法院判決王力軍無罪。“首先,現有的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的規定中,并未禁止無證收購玉米。第二,在程序上,法院在適用225條第4款時,沒有按照最高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要求逐級向最高法請示。第三,被告人行為屬于農民個體收購玉米賣給糧庫的倒買倒賣行為,這樣做等于在農民和國家糧庫之間架起了橋梁,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認為,王力軍從糧農收購玉米后沒有進行囤積居奇等行為,而是賣給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我國糧食購銷等市場秩序,并不具備與我國《刑法》第225條前三項規定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而且,王力軍的行為雖然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但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并不恰當。“王力軍案原審判決,沒有注意區分行政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界限,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上升到刑事犯罪來懲處。同時,也暴露出我國刑法和行政法規的對接性不足,在理解和執行上一旦出現空白,便會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困難。”
張智勇律師則表示,非法經營罪作為一個兜底性罪名具有擴張性,法院在適用時若單純從形式的構成要件符合性著眼,不免會無限擴大解釋,從而導致該條款的邊界無限制的擴大。“我們也希望最高法能夠出臺更為明確的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堅守罪刑法定原則,細化《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制對象,限縮非法經營罪的打擊范圍,統一各地司法機關的適用標準,保證非法經營罪這一罪名適用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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