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7-03-02 14:22:03
執紀審理工作是紀律審查工作的最后關口。不久前公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對審理工作程序進行了明確規范。審理工作應嚴格依規依紀,提出紀律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法規鏈接:第四十條 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報告后,應當成立由2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見。 (二)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執紀審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事實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的;或者對違紀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準可提前介入審理。 (三)堅持集體審議,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致意見后再作出決定。審理部門應當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與被審查人談話,核對違紀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 (四)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 (五)審理工作結束后形成審理報告,列明被審查人基本情況、線索來源、違紀事實、涉案款物、審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內審查特色,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態度、認識及思想轉變過程。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紀律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同上級紀委溝通,形成處理意見。 審理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適當延長。(摘自《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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