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網
2017-03-23 08:57:03
(原標題:學習時報刊文:《民法總則》頒行正式開啟了民法典編纂的進程)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民法總則》,這在中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該法進一步提升了我國民事立法的科學化和系統化,完善了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法律規范,保障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民法總則》的頒行正式開啟了民法典編纂的進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啟動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受當時的歷史條件所限,民法典的制定始終未能完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民法典,為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新的歷史契機。由于民法典內容浩繁,體系龐大,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夠統領各個民商事法律的總則。從我國民事立法的發展來看,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250部法律,其中半數以上都是民商事法律,但我國始終缺乏一部統轄各個民商事法律的總則。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民法總則》的制定不僅實質性地開啟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為民法典的核心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體系的完善。頒行后,民法典各分編的編纂都要與《民法總則》進行協調,并以其所確立的立法目的、原則、理念為基本的指導,從而形成一部價值融貫、規則統一、體系完備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的制定確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民法是權利法,民法典的體系構建應當以民事權利為中心展開。在總則中有關自然人、法人等的規定,是對權利主體的規定;有關民事權利一章的規定,是對民事權利的類型、客體、權利行使方式的規定;有關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的規定,是對民事權利行使的具體規則的規定;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是對因侵害民事權利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規定;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對民事權利行使期限的限制。民法總則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就主體、客體、法律行為及民事責任等的一般規則作出規定,而分則體系將以物權、合同債權、親屬權、繼承權等權利,以及侵害民事權利的侵權責任為主線展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體系。從這一意義上說,《民法總則》不僅奠定了民法典分則制度設計的基本格局,而且也為整個民事立法的發展確定了制度基礎。
《民法總則》充分彰顯了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我們要制定的民法典是21世紀的民法典,必須回應21世紀的時代需要,彰顯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從民法總則的體系結構來看,其關于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規則設計都是以人為中心而展開的。《民法總則》“自然人”一章的許多條文都體現了人文關懷的價值理念,如強化對胎兒利益的保護、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等;為了強化對被監護人的保護,《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了遺囑監護、意定監護、臨時監護人制度以及監護人的撤銷制度;此外,還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以有效應對老齡社會的現實需要,強化對老年人的保護。
《民法總則》的頒行極大地推進了我國民事立法體系化進程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綱舉目張。整個民商事立法都應當在民法總則的統轄下具體展開。由于《民法總則》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確立的規則,是民法典中最基礎、最通用,同時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所以它可以普遍適用于各個民商事單行法律。《民法總則》的制定將極大地推進民事立法的系統化過程。法典化就是體系化,《民法總則》的制定將使整個民事立法體系更加和諧,更富有內在的一致性。長期以來,由于沒有民法典,我國民事立法缺乏體系性,不利于充分發揮民法在調整社會生活、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功能。《民法總則》確立了普遍適用于各個民事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基本原則,消除了各個法律相互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這就使民事立法體系更加和諧一致。
《民法總則》的頒行有效協調了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民法與商法都是規范、調整市場經濟交易活動的法律規則,在性質和特點等方面并無根本差異,兩者實際上都具有共同的調整手段和價值取向,都以調整市場經濟作為其根本使命。但《民法總則》應當是所有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一般性規則,可以說是私法的基本法,因而可以有效地指導商事特別法。民商合一體例并不追求法典意義上的合一,其核心在于強調以《民法總則》統一適用于所有民商事關系,統轄商事特別法。一方面,通過《民法總則》的指導,使各商事特別法與民法典共同構成統一的民商法體系。《民法總則》是對民法典各組成部分及對商法規范的高度抽象,諸如平等原則、自愿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等,均應無一例外地適用于商事活動。另一方面,《民法總則》與各個商事法律構成了有機的整體,二者之間是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出現商事糾紛后,首先應當適用商事特別法,如果無法適用商事特別法,則可以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則。
《民法總則》整合了司法解釋中的大量規定,體現了強烈的實踐性。針對民法規范的適用,司法機關曾頒行了大量的司法解釋,對民事立法作出了細化性、補充性的規定,對我國民事立法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制定過程中,通過認真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將比較成熟的司法解釋的規則吸納到法律中。例如,訴訟時效的效力、起算、中止、中斷等規則,都大量吸收了司法解釋的合理規則,并且也解決了司法解釋與民事立法之間不協調的問題,消除了二者之間的矛盾,這將促進我國民事立法的體系化發展。
《民法總則》完善了民事權利體系,強化了民事權利保護機制
民法典被稱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眾所周知,現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規范公權、保障私權”,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確認權利、分配權利、保障權利、救濟權利。《民法總則》廣泛確認公民享有的各項人格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親屬權、繼承權等權利,使其真正成為了“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繼續采納《民法通則》的經驗,專設“民事權利”一章,集中地確認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充分地彰顯民法對民事權利保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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