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2017-05-21 15:28:05
新華社上海5月21日電 題:首例證券支持訴訟勝訴 投資者保護機制著手“補短板”
新華社記者黃安琪、潘清
“判決鮮言等責任人賠償投資者損失合計233.89萬元。”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鮮言等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支持原告全部訴請。
國內首例證券支持訴訟勝訴,無疑是一個標志:在行政處罰、刑事追究之外,中國證券市場正嘗試通過強化民事追責,彌補投資者保護機制的“短板”。
首例訴訟從“破冰”到勝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我國支持訴訟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
2016年3月,上海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多倫股份——現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時披露多項對外重大擔保、重大訴訟事項等違法違規事實,屬于虛假陳述行為。
同年7月,多位投資者委托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全國法院系統受理的第一例證券支持訴訟。
原告認為,匹凸匹公司未及時披露其子公司荊門漢通置業有限公司對外擔保事項的虛假陳述行為造成了其損失,故訴請判令匹凸匹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鮮言和時任公司董事、財務總監惲燕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其余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市一中院一審支持了14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鮮言應當對原告方的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及印花稅損失、利息損失進行賠償,共計233萬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及惲燕樺對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至此,國內證券支持訴訟“破冰”10個月后,迎來了首個案例的勝訴。
開“追責到人”先河
作為首例證券支持訴訟,“匹凸匹案”受各方關注的另一個原因在于開“追責到人”的先河。
上海市一中院表示,被告鮮言時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應當明知公司重大擔保事項應按《證券法》相關規定對外披露,但其未盡管理職責,系涉案虛假陳述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應對原告損失承擔首要賠償責任。被告匹凸匹公司作為被處罰的上市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惲燕樺系《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虛假陳述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應當承擔相應連帶賠償責任。
在屢見不鮮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例中,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利用上市公司的法人人格進行虛假陳述,以此獲取非法利益。對于這種侵害投資者利益、損害市場誠信文化的行為,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主體的經濟懲戒相當有限。以“匹凸匹案”為例,鮮言雖遭證券監管部門頂格罰款,金額也僅為區區30萬元。
“從以往虛假陳述違規侵權的訴訟案例看,上市公司往往是唯一被告。即使相關高管承擔責任,也只是連帶賠償責任,經濟方面的懲戒與警示效果有限。”投服中心總經理徐明說。
法律界人士評價認為,“匹凸匹案”將“維權對象”由上市公司轉向直接責任人,首次以司法案例的形式明確直接責任人的首要賠償責任。
補投資者保護機制“短板”
在A股市場上,通過講故事、玩概念、規避不利事項披露等行為炒作股票謀利的行為層出不窮。處于相對弱勢的中小投資者,則往往受限于知識、經驗、精力、資金等因素而不得不為違法違規行為“埋單”。
2001年至2015年間,共有214家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行政處罰。但公開信息顯示,其間僅有65家公司被投資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占比約為三成。
虛假陳述等證券欺詐行為發生后,投資者若選擇自行起訴,不僅面臨調查取證難、周期長、成本高等問題,在法律適用、事實認定等專業性方面也有明顯欠缺。
面對中小投資者的維權困境,作為由證監會批準設立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性機構,投服中心以接受投資者委托的方式“試水”證券支持訴訟,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權利救濟渠道。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陳潔等法律專家表示,發展公益性維權組織、探索證券支持訴訟,有助于在行政處罰、刑事追究之外,通過強化民事追責彌補投資者保護機制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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