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7-07-17 07:31:07
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把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需要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為國家監察法,使全面從嚴治黨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協調推進。
全面依法治國是黨的主張,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黨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領導者、組織者、實踐者,依法治國既要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法律,又要通過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確保所有黨組織、領導干部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要防止落入“法律陷阱”、“民主陷阱”,決不能將二者對立起來,一講法治就絕口不提黨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必須旗幟鮮明、立場堅定,決不能含糊其辭、語焉不詳。我國有自己的歷史文化傳統和現實國情,我們的國家治理有其他國家不可比擬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也有我們自己長期積累的經驗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個最大制度優勢。在推進法治建設上要有足夠的信心和底氣,堅定“四個自信”,堅定不移把黨的領導貫穿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全過程,確保黨的意志體現在法治建設中,使法治建設服從服務于黨、國家和人民的最高政治利益。
國家監察法實質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為監察機關依法履職提供法治依據。監察委員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監督機關,與公安、檢察機關等執法和司法機關性質完全不同。反腐敗針對的職務犯罪區別于一般刑事犯罪,國家監察法也區別于刑事訴訟法;監察機關行使的調查權不同于刑事偵查權,不能簡單套用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適用國家監察法,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適用刑事訴訟法。要通過制定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寫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權限,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留置是調查手段,要將其在國家監察法中確立,形成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解決長期困擾的法治難題,彰顯出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相統一,用“政務處分”替代“政紀處分”。“政紀”是歷史形成的,我們黨早在陜甘寧邊區就開始使用這一概念。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依法治國深入推進,我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所有“政紀”均已成為國家立法,由《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在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黨紀與法律之間沒有中間地帶。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這將進一步推動依法執政,實現紀法分開和紀法銜接。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國家監察法,是黨中央審時度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多次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專題研究,每次都發表重要講話,彰顯出強烈的使命擔當和自我革命的勇氣。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深刻把握中央的政治、中央的大局,真正把向核心看齊貫穿到監察體制改革全過程。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是我們黨對人民的莊嚴承諾。黨的十八大后,黨中央作出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的重要判斷,把全面從嚴治黨納入戰略布局,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擺到新高度,正風肅紀反腐,深得黨心民心。從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永遠在路上,再到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我們黨堅定不移懲治腐敗的決心和意志不可動搖。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成立國家、省級、市級、縣級監察委員會,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就是組織創新;制定國家監察法,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就是制度創新。監察委員會實質上就是反腐敗工作機構,國家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這必將有力推動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不斷厚植黨執政的政治基礎。
堅持和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是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的根本保證。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形成壓倒性態勢,歸其根本在于黨中央旗幟鮮明、立場堅定、意志品質頑強、領導堅強有力。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要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根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這涉及政治權力、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是政治體制的重大改革、國家監督制度的頂層設計,也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國家監察是對公權力最直接的監督,監察全覆蓋和監督的嚴肅性實效性,直接關乎黨的執政能力和治國理政科學化水平。監察體制改革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行政監察覆蓋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律與法律銜接不暢等問題,實現國家監察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的與時俱進,將有效提升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能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管理國家的效能。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國家監察法,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必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按照黨中央確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積極穩妥推進各項工作,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道路,彰顯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征,也是我們國家的最大制度優勢。任何改革最終都必須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就是為了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強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執政能力。
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中華文化是責任文化,“政府”歷來是廣義的,承擔著無限責任。在廣大人民群眾眼里,不管大門口掛的牌子是白底黑字還是白底紅字,都是黨的機關、都是政府。在黨的領導下,只有黨政分工,沒有黨政分開。對重大原則問題,必須旗幟鮮明、理直氣壯,決不能遮遮掩掩、羞羞答答。無論人大、政協,還是“一府兩院”,都要執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在黨統一領導下的所有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機關,都屬于廣義政府范疇。創設從國家到縣一級的監察委員會,代表黨和政府行使監察權,就是要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管住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反腐敗斗爭關乎人心向背,關乎黨的生死存亡,是嚴肅的政治任務,必須始終講政治顧大局。面對依然嚴峻復雜的形勢,只有黨才能站在政治和戰略的高度,從黨和國家事業全局出發,準確判斷和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系,作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大決策。堅持黨的領導是當代中國最重要的政治原則。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決不能有絲毫放松和懈怠。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規定,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黨委負主體責任,這是沉甸甸的政治責任。檢驗監察體制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就要看黨委是否擔當起了主體責任,牢牢把握領導反腐敗斗爭的主動權,充分發揮監察委員會的作用,保證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肌體健康。
十八大以來,推進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重要經驗是堅持問題導向,監察體制改革同樣如此。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是歷史形成,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自偵、自捕、自審、自訴的工作模式與其定位不符,不但缺乏有效制約制衡,而且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既造成大量重復勞動、增加了反腐敗成本,又帶來紀法脫節、信息不暢等問題,以至于出現黨員判刑未作黨紀處理、帶著黨籍蹲監獄的咄咄怪事,削弱了反腐敗斗爭的政治和社會效果。要把紀檢監察的領導權牢牢掌握在黨的手里,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工作力量,實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對黨中央或地方黨委全面負責,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具體地體現出來,拓展已經取得的實踐和制度成果,使已經形成的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鞏固發展。
探索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監督的有效途徑,關乎黨自身的興衰成敗和國家民族的前途命運。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氣,完善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黨內監督與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
我們黨全面執政、長期執政,制度優勢已經充分顯現,但也面臨風險和挑戰,最嚴峻的挑戰就是對權力的有效監督。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完善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黨和國家的治理體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依規治黨,靠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二是依法治國,依據憲法法律法規治國理政。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是中國特色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歷史和現實都證明,中國共產黨之所以偉大,不在于不犯錯誤,而是從不諱疾忌醫,敢于直面問題,具有很強的自我修復能力。對于擁有8900萬黨員的大黨來說,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外部監督是必要的,但是根本要靠強化自我監督,以黨內監督帶動和促進其他監督。黨內監督全覆蓋,必然要求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健全完善權力監督制約體系。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是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我國自秦朝始就建立御史制度,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獨立于行政權的監察體系,這與西方“三權分立”模式下監察隸屬于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完全不同,是中華民族獨特的制度傳統。歷史文化傳統決定道路選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確立的監察制度體現著中華歷史文化,是對中國監察制度的繼承與發展,是對權力制約體制的新探索。監察機關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而是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就是要從中華民族歷史文化中汲取智慧,從實際出發,實現監察工作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的與時俱進,走出一條適合歷史傳統和現實國情的道路。
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是一體兩面,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在我國,80%的公務員、95%以上的領導干部都是共產黨員,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既具有高度內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補性。一方面強化黨內監督,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用紀律管住黨員干部,保持黨的先進性純潔性;一方面構建國家監察體系,黨內監督達不到的地方,或者對不適用執行黨的紀律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真正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辯證統一,本質上都屬于黨和國家的內部監督范疇,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監督。要把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與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結合起來,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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