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2017-09-30 09:50:09
新華社銀川9月30日電(記者鄒欣媛)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約談辦法》正式出臺并明確提出,寧夏將對食品安全監管不力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
《辦法》規定,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市縣區政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領導進行責任約談:對食品安全工作重視不夠,保障條件達不到相關要求,導致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的;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內連續發生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未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統性區域性風險隱患的;發現可能誘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傾向性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相互推諉導致事態擴大,造成群體性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處理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不當或不及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等。
同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約談、整改情況將納入自治區對市縣區政府效能目標考核評定內容。對不認真落實責任約談要求、責任約談整改不到位的,由組織約談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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