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
2018-12-01 21:36:12
原標題:【提醒】離職第二天公司發(fā)年終獎,他一波操作全數討回!
一家公司與員工剛解除勞動合同,次日就發(fā)年終獎,員工能否拿到這筆錢?該離職員工訴至法院,索要年終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企業(yè)應支付該員工2.2萬元年終獎。
2013年3月,符某入職廣州市某自動變速箱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公司解除與符某的勞動合同。次日,即1月20日,公司向在職員工發(fā)放2016年度的“在職激勵金”,以公司2016年度業(yè)績?yōu)榭剂恳蛩兀居嬎惴绞綖閯趧诱?016年度出勤率×基本工資×月份。
該公司未向符某發(fā)放在職激勵金,符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職激勵金”,仲裁裁決駁回符某仲裁請求。符某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駁回符某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自動變速箱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職激勵金22000元給符某。
法官說法:解除勞動合同與發(fā)激勵金僅差一天,應核發(fā)給原告
被告公司在本案中發(fā)放的“在職激勵金”,實為年終獎金。實踐中,常因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必須在職為由,拒絕對已經離職的勞動者發(fā)放年終獎,引發(fā)此類糾紛。
經辦法官表示,如果該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請求支付,應予以支持。勞動者在年終獎對應的考核年度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也應該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占全年工作時間的比例發(fā)放年終獎金。
本案中,綜合“在職激勵金”的構成、計算方式、分配方案形成時間等分析,計算標準是以2016年度公司業(yè)績?yōu)榭剂恳蛩兀嬎惴绞娇紤]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職的員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時間為2017年1月16日早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2017年1月19日。
本案中,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與發(fā)放“在職激勵金”的時間僅相差一天,故符某應屬核發(fā)“在職激勵金”的對象。(記者 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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