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號
2021-01-07 14:20:01
原標題:因地鐵施工房租少了一半,北京一房東把地鐵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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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將店鋪出租,租戶因地鐵施工影響經營要求降低租金,法院判決租金減少一半。后劉先生把地鐵的發包方和施工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租金損失。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訴稱,他的房屋屬于街邊商鋪。2013年9月,劉先生將房屋出租給中介公司,用于門店經營。2013年11月,店鋪周邊地鐵開始施工,施工設置的圍擋及工地臨建房屋將他的商鋪遮擋,施工粉塵、噪音致使租戶無法正常經營,租戶以此拖欠租金并要求降低租金,后經法院審理確定商鋪的使用因情勢變更受到一定影響,判決將租金減為原來的二分之一。
劉先生認為,地鐵的施工行為,已經影響到了他的正常收益,故要求地鐵發包方與施工方共同賠償租金損失10萬余元。
地鐵發包方稱,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且沒有任何過錯。公司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了因施工行為引發的人身傷亡、罰款、賠償等一切法律責任均由承包方承擔,該糾紛與公司無關,故不同意劉先生訴請。
承包方則主張,公司嚴格按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施工范圍,設置圍擋封閉施工,通過設置洗車槽、工地現場每日灑水、靜音發動機、電動三輪車等多種措施,控制施工引起的粉塵和噪音,整個施工過程中受工程業主、監理和政府部門的監督,施工完全符合規范,公司沒有任何違法、違規行為,且不存在任何過錯。
另一方面,修建地鐵目的是為了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為公共利益服務。劉先生作為地鐵站周邊房屋所有權人,必將因地鐵的修建開通而受益,劉先生不僅應當承擔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還應當按照相鄰關系原則提供必要的便利,現劉先生的這種行為是只顧個人利益不顧公共利益,這種行為不應被法律所支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先生店鋪雖經生效判決認定確實存在租金減少的事實,但生效判決未認定地鐵的施工行為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為,而劉先生也并未舉證證明設立圍擋及后續施工中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行為,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也不存在行為違法性以及主觀過錯。
地鐵建設是公共利益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設立圍擋系施工的需要,客觀上需占用一定的公共道路和空間,周圍群眾應對此惠民工程進行過程中產生的影響保持必要程度的容忍,部分相關人員短期經濟利益的損失會在后續地鐵開通后的獲益中得到補償。
綜上,劉先生要求地鐵發包方和承包方承擔侵權責任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劉先生提出了上訴,近日,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官表示,地鐵項目在施工過程中,設立圍擋及臨建房系施工的需要,客觀上需占用一定的公共道路和空間,不可避免給周邊商戶造成影響和不便。作為公民,對于涉及公共利益工程的施工和建設,應在合理范圍之內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給予充分理解和支持。
另外,作為地鐵項目的承建單位,在施工前應履行法定審批手續,并充分考慮施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并積極采取控制不利影響的措施,應盡可能的將不利影響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內。
若承建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噪音及環境污染、路面損害、圍擋道路等行為,給周邊居民、商鋪造成人身健康或經濟利益損害,地鐵項目承建單位需承擔法律責任。(記者 高健 通訊員 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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