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新聞網
2019-04-16 13:31:04
廣西新聞網貴港4月16日訊(通訊員 黃麗麗 周小楊)貴港一對叔侄利用從網上購買的無縫鋼管對兩支射釘槍進行改制,后在村里打獵時驚動附近的村民,于是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日前,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被告人莫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6年,莫某在網上學會了改制射釘槍的方法,后用購買的無縫鋼管,將其家中原本用于裝修的射釘槍改制成以火藥為動力推動鋼珠擊發的射釘槍。之后莫某使用該槍,其叔叔莫某某使用之前購買的已改制好的射釘槍打獵。2018年6月,莫某、莫某某認為自己使用的射釘槍槍管內口徑過大導致射擊精度不高,便商量由莫某對這兩支射釘槍進行重新改制。后兩人共同出資,莫某使用其叔叔莫某某的手機在網上購買了兩條無縫鋼管,使用電焊等工具進行操作,將上述兩支射釘槍進行改制。2018年9月11日晚,莫某、莫某某在貴港市港北區慶豐鎮一帶各自使用上述被改制的射釘槍打獵時,驚動附近的村民,兩人便將射釘槍丟棄在附近稻田中,隨后村民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民警到現場將莫某、莫某某抓獲歸案,并繳獲了莫某使用的射釘槍和兩瓶彈藥。次日,莫某某帶領民警到其丟槍的現場,后民警將其丟棄的射釘槍繳獲歸案。經鑒定,本案繳獲的兩支槍支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
港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莫某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的規定,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在共同犯罪中,莫某、莫某某經過協商,共同出資購買改制槍支的材料,積極實施改制槍支的行為,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莫某改制射釘槍2支,莫某某改制射釘槍1支,且主要是由莫某來具體操作,莫某某作用相對于莫某較小,可比照莫某從輕處罰。莫某、莫某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莫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本案扣押改制的槍支屬違禁品,依法應予沒收。綜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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