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15日訊 在首個全國生態日來臨之際,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積極貫徹預防性司法理念,依法審理并執結全國首例預防性放射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與檢察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妥善消除了放射性污染隱患,最大程度地保護了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與生態環境安全。
2008年,T醫院依法引進一套內裝201枚Co-60放射源的伽馬刀設備,并申請辦理了輻射安全行政許可等使用手續。此后,T醫院改變注冊經營地址,將該設備及放射源遺留在原址(J醫院院區),未進行妥善保管或處置。2013年,W醫院與J醫院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及T醫院同意,簽訂醫療設備租借協議及補充協議,對T醫院遺留的該設備及放射源進行了實際占有使用并取得收益。自2016年協議終止后,該設備及放射源長期閑置在J醫院院區,未被依法處置。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在進行輻射安全隱患排查時,發現該放射源存在安全隱患,遂對T醫院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代為處置。因T醫院存有異議,該放射源始終未受到妥善處理。2022年8月,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W醫院、T醫院、J醫院共同承擔放射源處置費用。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T醫院系取得行政許可的放射源合法使用人,W醫院、J醫院系未取得合法使用資格但實際占有、控制、使用放射源的主體。作為專業醫療機構,三被告應當知曉放射源處置不當可能造成的嚴重損害,仍不依法履行處置責任,應承擔危險消除責任。因三被告沒有相應處置資格和處理能力,生態環境部門指定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第三方機構代為處理放射源,產生的處置費用系由三被告不履行處置義務轉化而來,應由三被告共同承擔。2023年6月,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依法判決W醫院、T醫院、J醫院連帶承擔放射源處置費用290萬元,T醫院履行協助辦理處置手續義務。
為防范化解環境污染風險,一審期間,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根據檢察機關申請,在實地踏勘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禁止令,責令三被告未經法院或生態環境部門準許,不得擅自處置該設備及放射源。同時,考慮到消除放射性污染隱患的緊迫性,法院與檢察機關、生態環境部門共同確定了放射源退役處置方案,積極推進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代為處置。二審期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予對三被告先予執行放射源處置費用290萬元,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迅速將處置費用扣劃至法院賬戶,并根據處置方案的實施進度向第三方機構支付處置費用。在法院、檢察機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該放射源的拆除、轉運、出口等相關工作于今年7月順利完成,放射源已由國外原生產商安全接收并進行后續處置,環境污染隱患得以完全消除。
本案中,放射源在生態環境部門及醫院等有關單位的管理下,處于安全可控狀態,并未造成實際損害。但放射性污染具有不可視、不可逆的特點,如長期棄置而不進行妥善處理,始終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可能性。本案的審理、執行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則,全面踐行預防性司法理念,積極采取多種措施依法消除放射物污染的潛在威脅和安全風險,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充分彰顯了能動司法理念,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下一步,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將積極發揮司法職能,與檢察機關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行政部門形成環境保護合力,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通訊員 李建波 郭會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