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德州晚報
2017-03-22 10:21:03
原本情同手足 卻在爭執中拿起磚頭砸兄弟的頭
“殺人犯”逃亡十年 自首才知受害人還活著
公訴案罪名成立仍會判刑
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張雙雙
十年前,樂陵市楊安鎮曾發生過一起“故意殺人”案,被村民傳得沸沸揚揚,因兇犯在逃,附近幾個村莊的住戶晚上都盡量避免走夜路。而人們口中的“殺人犯”楊某,也是從那時起離開了德州,四處逃亡。2月19日,顛沛流離十年的楊某回到樂陵,到當地公安部門自首。此時他才得知,當時被害者陳某并未傷及生命,且沒有留下任何殘疾,目前已經是兩個孩子的父親。而且,陳某早就不打算再追究他的責任了。
做生意意見不合兄弟反目血濺村頭
2007年,22歲的陳某和27歲的楊某是同村,陳某的哥哥和楊某自小一起玩耍長大,陳某也經常跟在后面,所以三人感情很好。兩家父親也是知交,雖然是異姓,但三人自小就情同手足。
然而,當年8月發生的一件事,卻讓陳楊兩家的關系陷入了困局。
8月18日,陳某和楊某一同到樂陵縣城購買農具,回來路上因瑣事拌了幾句嘴,雙方都沒有多說就各自回家了。
當晚,陳家兩兄弟和楊某一同在陳家喝酒小聚,又吵了起來,楊某一氣之下起身離開。據陳某回憶,當時三人正在討論合伙開養殖場,在養豬還是養雞的問題上發生了分歧。盡管如此,陳某也未曾想到會因此而讓兄弟之間產生隔閡,只想慢慢協商,誰知楊某竟因此開始較真。
楊某離開后,陳某覺得三人之中自己最年幼,兩位哥哥“硬碰硬”,他應該在中間進行調和,隨后追了出去。到村頭時,楊某酒意正濃,又針對養殖場的事情和陳某起了沖突,兩人還動起了手。混亂中,楊某順手摸起路邊的磚頭向陳某的頭部砸去,陳某瞬間便倒在了血泊里。
楊某見狀,酒立刻醒了,隨即打電話給陳某的哥哥,讓他來村頭一趟,然后連夜離開了村子。
念及兄弟恩情傷愈后決意不再追究
陳某隨后被送到了縣醫院,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因是頭部遭遇重創,為保險起見,陳某家人將其送到了濟南市的齊魯醫院繼續接受治療,兩個月后才轉回縣醫院。
然而,此事被不知情的村民們傳得沸沸揚揚,各種版本隨之而出,大多說法是“楊某把陳某殺了”。牽扯到大額醫藥費,陳某的家人第二天便報了警。得知此事,楊家人同意承擔全部費用,只請對方能“放楊某一馬”。
兩個月后,回到樂陵的陳某已經完全脫離了危險期,除了頭部留下一個4公分左右的傷口外,并未影響到其他身體機能。陳家人也就沒有繼續追究,但也未到公安機關銷案,所以楊某一直是以“嫌疑人”的身份在逃。
案件發生一年后,陳某結了婚,后來有了孩子,生活過得平靜而幸福。他和哥哥也開起了養豬場,收入不錯。每當經過楊家門口,陳某總會下意識地留意一下,也曾進去詢問楊某的情況,但每次都是“沒有下落”。
據陳某介紹,楊某是單親家庭,8歲時母親去世,他跟隨父親長大。事情發生后,只剩楊父一人獨自生活。陳某于心不忍,告訴楊父若是有楊某的消息,就告訴他回家來,自己不打算再追究相應責任了。
陳某坦言,2006年時他的母親生病,楊某把幾年打工攢下的錢全都借給了他,錢雖然不算太多,但的確是他的全部積蓄,更是一份心意。因此,陳某也勸家人能原諒楊某的一時過錯,不再追究。
以為自己殺了人十年逃亡顛沛流離
當年的案件就這樣被時間慢慢抹平,陳某也已經是兩個孩子的父親,楊父還是孑然一身,只是身體一日不如一日。而且,兒子開始逃亡后,他因思念與牽掛迅速衰老,2016年時還曾因腦血栓住院。
公安機關多次依線索搜捕楊某,消息卻都不屬實,始終未曾找到楊某的下落。誰知,2017年2月19日,樂陵市公安局接到一個看似流浪人員的投案,稱自己十年前殺過人,此人正是楊某。
據楊某交代,逃亡這么多年,日子非常不好過,見到警察腿就發抖,一直隱姓埋名,靠打零工為生,也乞討過,拾過荒,經常食不果腹。2007年逃到西安后,一直偷偷摸摸過日子,2011年在甘肅待過一年,還是打零工。
這么多年,楊某一直在西部城市徘徊,也沒有成家,雖然很掛念父親,但從不敢聯系家人,也不知道該怎樣面對村民們的眼光。
當公安機關把這一消息告訴楊父時,老人立即趕到當地派出所,此時楊某已經得知陳某并未死亡,而且身體未受到過多傷害,現在已經成家立室。
根據楊某的供述,案發后自己非常懊悔,想過立即投案自首,但是在逃亡過程中,聽說被害人陳某“已經死亡”,想到“殺人償命”的后果,他就失去了回來的勇氣。
被害人不追究責任嫌疑人可適當減刑
陳某得知楊某投案的消息后也去看過他,當年的“大哥”已經瘦得不成人形,而且四十不到的人看上去蒼老很多。見到舊時兄弟,楊某痛哭不止,一邊慶幸當年并未釀成不可挽回的錯誤,一方面后悔這時光白白荒廢,沒有及時投案。
陳某向公安機關表示,自己不想追究楊某的責任。然而,此類案件并非他撤訴就能放人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山東德陵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琦介紹,楊某的情況其實并不少見,只是大部分人并不像陳某一樣會主動找到律師,想辦法幫對方減刑。“故意傷害罪屬于公訴案,并非自訴案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罪名成立,還是會判刑的。”王琦介紹,按照陳某當年的病歷單來看,已經造成重傷,若其繼續追究,法院考慮到楊某的自首行為,會減刑,但也肯定要負刑事責任。被害人的諒解是爭取緩刑的重要因素,可積極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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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
(1)自訴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公訴則由代表國家的檢察長或檢察員向法院提起訴訟。(2)自訴程序上被害人是原告;公訴程序上檢察長或檢察員居原告地位,而被害人則處于證人地位。(3)自訴案件不論在審判前或審判中,當事人隨時可以撤回起訴,自行和解,審判員可以當庭進行調解,被告人在自訴人提出的范圍內可以提出反訴;公訴案件則不能以調解、和解的方法解決,被告人不能向公訴人提出反訴。但是檢察長或檢察員如果認為已提起的公訴根據不足,可以撤回起訴。
按照中國傳統的刑事訴訟法,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收集犯罪證據,檢察院負責審查犯罪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起訴。
被害人只是向公安機關提供犯罪證據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沒有資格自己去法院起訴。1979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被害人列為當事人之一,增加了被害人可以自訴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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