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都市報
2017-02-17 09:28:02
文/圖 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珍 實習生 姜文博
2月15日上午,被拖欠工資3年多的李玉雙健步走出城陽區人民法院,天空一掃冬日的陰郁,陽光明媚的天氣恰如他此時的心情。就在剛剛,城陽區人民法院會議室里舉行的青島新和文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和公司)破產清算案件債權人會議上,財產分配方案以27家同意一家反對的高票通過。這意味著,他和另外五十多名前同事們的債權將優先獲得100%的清償。該起案件是青島市第一起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審結的案件(以下簡稱執轉破),通過這個辦法打破了這起案件中執行不能的瓶頸,一下子將涉及該公司的83起案件執行結案,國家稅款本金和職工債權均得到100%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為22.9%。
職工代表在債權人會議上準備投票。
■一走了之 跑路的日本老板
新和公司是一家1996年就在城陽區登記注冊的全外資企業,企業出資人及法人代表均為一名日本人,當時公司注冊資本為600萬美元,生產經營范圍主要是文體用品。
這家企業在經營初期生意不錯,規模也不斷擴大,但隨著市場大環境的變化以及產品更新換代不足等原因,企業的經營漸漸出現了問題,欠其他企業的貨款和稅款等不能及時歸還和上繳,久而久之就連企業職工的工資和保險都不能按期支付。2013年,企業的經營開始舉步維艱,為了逃避責任,發現企業已經資不抵債之后,2014年1月,該企業的日本老板直接跑路。
老板跑路,企業還拖欠了工資,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完全陷入了一片混亂之中。所幸公司的土地和建筑物還在,就這樣,公司的56名職工以及所有的債權人都把新和公司告上了城陽區人民法院。以新和公司為被告的案件在城陽法院達到了83起。
■一地雞毛 被拖欠的工資
新和公司前員工李玉雙原本平靜的生活也因為公司經營情況的惡化和老板的跑路而急轉直下。李玉雙曾經任新和公司品質管理部部長,在公司任職14年,在他的眼中這位日本老板謙和有禮,對待員工也很和氣。據李玉雙回憶,出事前幾個月公司運營就開始惡化,老板曾經說過要債權轉股權,但改革還沒有推進,2013年底,工廠里的生產設備和不少原料就被債權人拉走,那些設備價值1000萬元左右,原料大概價值500萬元左右,這樣公司就只剩下了廠房,土地和一部分設備。在這種情況下,2014年元旦剛過,老板就經北京跑到美國去了。
“我一共被拖欠工資16000元人民幣還有一些欠繳的保險,工資從老板跑路開始拖欠,至今一共3年多。”李玉雙說,他和其他55名同事一共被欠工資加保險等共計200多萬元,他們都到城陽區法院起訴,法院判決了,隨后進入了執行程序。因為新和公司已經資不抵債,債權人又太多,在他們眼里,討還工資變得遙遙無期。“新和公司在2015年12月份進入破產程序,如果按照執行程序誰先立案誰就先獲得償還的話,員工得到賠償的可能性很小。”李玉雙說,城陽法院將這起案件轉到破產審查之后,他們又看到了希望,2月15日的債權人會議開完,得知員工的債權將率先并100%獲得清償,他們都非常高興。“現在就是希望結束了這起案件,生活重新回到正軌,好好工作,好好生活。”
2月15日上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會議室里28家債權人悉數到場,召開青島新和文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新和公司)破產清算案件債權人會議。9時30分許,審判長李芹宣讀了宣告新和公司破產裁定書,隨后,會議進行的是財產分配方案的表決。
山東利安達東信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孟慶濤擔任新和公司債務管理人,據她介紹,在公司接手時,新和公司的所有資產就已經拍賣后變現為1100多萬元的銀行存款,這就是所有的資產總額。而從孟慶濤宣讀的債權人清單中,除了普通債權人,還有56名職工的工資200多萬元以及國家稅款本金加滯納金共計200多萬元,所有的債務加起來是3000多萬元。隨后,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孟慶濤又宣布了財產分配方案,宣讀后,是投票環節。
■處理結果 首起“執轉破”案件審結
在現場記者看到,每一位與會的債權人代表均認真地投票,行使自己的權利。山東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研業作為城陽地稅部門的代理人出席了債權人會議,據他介紹,新和公司欠繳稅款本金100多萬元加上滯納金一共是200多萬元。
記者了解到,當天應該參加會議的28家債權人100%到場,所有代表都參與了投票,投票結果也是當場公布。結果顯示,財產分配方案是27票通過1票反對,獲得高票通過。按照通過的財產分配方案,職工債權清償率為100%,國家稅款本金清償率為100%,普通債權清償率為22.9%,各方當事人均總體表示滿意。“比較滿意法院的處理結果,這個案件有很多債權人,法院通過破產程序將我們的債權合法合理處置,非常不容易”,債權人青島某紙業有限公司的代表對記者說。
至此,青島市首起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案件審結。
■連線法官 法院的有益探索
城陽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韓桂升是這起案件的主審法官,在他看來,執行轉到破產程序,能更好地保護職工的權益。“執行程序是先到先得的原則,哪家法院先查封就先進行分割,這和破產法的規定不同。”韓桂升解釋說,適用破產程序之后,能夠保障職工工資、五險一金以及國家稅款的本金部分得到100%的清償,其他普通債權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則,這樣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職工的權益,而其他債權也能獲得適當清償。
韓桂升介紹說,2014年1月,新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跑路,企業陷入混亂狀態,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對該企業財產進行了依法查封變現,但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全部債務。因該企業已經符合破產條件,城陽區法院認為該案以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方式處理更為適當。因此,該院自2016年10月開始探索以執轉破模式處理該案。本案由于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實現全部債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很激烈,尤其是涉及職工權益,在執行程序中很難平衡。通過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程序,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就會對所有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特別是企業職工勞動債權可以得到優先受償。
城陽區法院副院長李芹介紹,新和公司破產清算案是青島市審結的首起執轉破案件,也是審理時間最短的一起執轉破案件,該案從收案到結案僅用了兩個半月時間,審理效率高,成功化解了各方矛盾,解決了83起包括工人工資案件56起的執行積案,職工勞動債權清償率達到100%,國家稅款本金清償率達到100%,普通債權清償率達到22.90%,公平保障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推進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統籌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和企業破產難問題,司法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重要意義。指導意見規定,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二、被執行人或者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三、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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