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網
2017-03-08 16:38:03
魯網財經3月8日訊(記者 徐坤)“保險讓生活更美好”指的是保險在人們社會生活中的重大保障作用,而這個保障的實現則源于理賠難不難。
現實生活中,理賠難、理賠慢的現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魯網財經通過與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趙金一律師梳理的四起案例,解讀一下人保財險在免賠方面有哪些辯詞。
趙金一建議,消費者在購買保險中,保險合同條款比較多,有時候會忽略很多合同內細節,他建議投保人一定要認真看完,萬一出現理賠事件時,保險公司出具拒賠理由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辯詞一:農村戶口不能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
在人保財險東營市分公司與魏某某的理賠案中,無三輪摩托車駕駛資格的魏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順205國道轉彎時,與張某某駕駛的大貨車相撞,致魏某某受傷,兩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桓臺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某某、張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人保財險東營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范圍內賠償魏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80784.70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人保財險東營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提出的事實及理由為:被上訴人魏某某的戶口性質為農村,其提交證明工作及收入情況的證據系為涉案賠償補辦的假證據,另外,被上訴人的起訴狀、法院判決書及勞動合同均顯示其居住地為農村,根據最高院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并未在城鎮生活一年以上,故一審判決按照其工作收入及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計算相關賠償錯誤。
法院審理認為,魏某某提交的所在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機構代碼證及勞動合同、考勤表、工資明細表相互印證,證明其事故發生前已在單位務工一年以上,故其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二審法院也認為由此判決認定其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法院以人保財險東營市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辯詞二:被保人單方委托鑒定 程序屬于違法
在朱某某與人保財險東營市分公司的訴訟中,晉某某駕駛朱某某所有的魯E牌小型轎車行駛至磚廟鎮十三村路段時,碰撞行道樹,造成小型轎車損壞。在理賠訴求遭拒后,朱某某訴至法庭,請求人保財險東營市分公司賠償車損180172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朱某某委托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依法判人保財險東營市分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180172.00元,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
一審判決作出后,人保財險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準許上訴人重新鑒定。事實和理由為,涉案車輛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程序嚴重違法,上訴人在一審時已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書,然而一審法院在明知該報告書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的情況下,未準許上訴人重新鑒定。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在一審庭審后雖就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是,其未能提交涉案鑒定評估報告書在鑒定機構、鑒定人員、或者鑒定程序等方面存在違法情況的證據,也未能提交鑒定結論明顯違法的證據,且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可自行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合法鑒定,上訴人只是認為鑒定車損數額過高,但無相應證據支持,故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二審時,因上訴人亦未能對其重新申請鑒定的主張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其請求重新鑒定的理由應不予采納。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辯詞三:肩胛骨骨折不影響活動不應構成傷殘
在劉某某與人保財險煙臺市牟平支公司的訴訟中,房某某駕駛魯J牌三輪汽車行駛至陽定路定水鎮石海村街里時,與劉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兩車損壞,劉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聊城市公安局巡邏警察支隊陽谷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房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劉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劉某某受傷后,被送往聊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4天,花費醫療費用52596.46元。訴訟中,經原告劉某某申請,法院委托菏澤德衡司法鑒定所出具了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被鑒定人劉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肩胛骨骨折,右側鎖骨骨折遺留右肩關節活動受限及右側第2-5(共4根)肋骨骨折分別屬九級、十級傷殘。
人保財險煙臺市牟平支公司指出,劉某某鎖骨中段骨折構成十級傷殘比較牽強,右肩胛骨骨折不影響其活動度,不構成傷殘。劉某某向法庭提交的鑒定報告中,認為鎖骨中段骨折在一肢功能喪失25%以上,人保財險煙臺市牟平支公司認為鎖骨骨折無法構成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法院認為,人保財險對該鑒定意見書中的九級傷殘提出異議,要求進行重新鑒定,理由是依據傷殘評定標準,原告右肩胛骨骨折、鎖骨骨折應為十級傷殘。《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載明,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構成九級傷殘,菏澤德衡司法鑒定所在對原告劉福英進行查體時檢見其遺留右肩關節活動受限,功能部分喪失,喪失程度在一肢功能的25%以上、50%以下,由此認定原告劉福英構成九級傷殘,本院認為該結論并無不當,故對被告中國人保財險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辯詞四:未買發動機涉水附加險 發動機進水不賠
在濟南市民尹先生與人保財險濟南市分公司訴訟中,尹先生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歷城區祝舜路與辛祝路交叉口時,突降暴雨。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損壞。隨后,他向保險公司提出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答復是不賠付。隨后,他將人保財險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國人保支付車輛損失、鑒定費等保險賠償金共計223825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尹先生與中國人保簽定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各方均應嚴格履行,《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約定,因雷擊、雹災、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雖然發動機進水不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但該事故是因尹先生投保的車輛在路上遭遇暴雨,因暴雨致路面積水使車輛熄火,造成車輛受損。暴雨是造成車輛損失的直接近因,中國人保應當按約進行保險賠償。遂判決人保財險向尹先生支付車輛損失保險賠償款221325元,并承擔車輛鑒定費2500元和4660元訴訟費。
一審判決做出后,中國人保不服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認為,只有同時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發動機特別損失附加險的機動車,才可以對被保險車輛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以及二次啟動損壞等問題進行理賠,尹先生未投保該附加險,因此,中國人保不負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對于雙方保險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第十項中所約定的“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因其并非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且該條款與合同中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關于暴雨所致車輛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內容相矛盾,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保險人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說明,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中國人保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未能舉證證明在投保時就格式合同中的該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尹先生不產生法律效力,中國人保應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賠付,遂駁回了中國人保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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