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網
2017-06-26 15:13:06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禁毒日新聞發布會
6月26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禁毒日新聞發布會,公布打擊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民群眾遠離毒品,促進形成打擊毒品犯罪的強大社會聲勢。
【案例一】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劉某某,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于山東省東明縣,漢族,無業,戶籍地山東省東明縣。租住德州市德城區。
【案情】2016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劉某某容留湖北省洪湖市李某某、河北省深州市王某某、河北省深州市豆某某、德州市德城區戴某某在其租住的德城區領秀天衢小區吸食冰毒。通過甲基安非他明檢測試劑盒測試方法對李某某、王某某、豆某某、戴某某、劉某某五人尿液進行檢測,結果均顯示呈陽性反應。
【裁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劉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于山東省寧津縣,小學文化,農民,住山東省寧津縣。
【案情】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將罌粟種子播種在寧津縣大柳鎮其住宅西側的自家菜地里。2016年4月中旬罌粟開花時收獲了147株。2016年5月26日罌粟成熟時收獲了506株,案發后,公安機關將菜地里剩余18株鏟除。
【裁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種植罌粟671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三】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案
被告人徐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
【案情】2015年9月至12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沒有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的情況下,先后五次向徐某出售易制毒化學品甲苯共計14.4噸。
被告人徐某委托被告人郭某在德州市陵城區組建工廠,于2015年10月份至12月份,共生產鄰氯苯基環戊酮約4噸,并通知梁某某(另案處理)將約3.1噸的鄰氯苯基環戊酮運至濰坊市臨朐縣進一步加工提純。共提純生產鄰氯苯基環戊酮約2噸。公安機關扣押鄰氯苯基環戊酮849.5公斤。
【裁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生產、買賣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魏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甲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制造毒品罪。以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四】販賣毒品零口供定罪案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于山東省夏津縣,漢族,小學文化,住址為山東省夏津縣。
【案情】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多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13.5克。2015年7月在被告人王某租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28.3克。王某拒不認罪,否認其實施販賣毒品犯罪。
【裁判】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販賣13.5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系販毒人員,公安機關查獲的上訴人王某存放的28.3克甲基苯丙胺應認定其販賣的數量。雖被告人王某不供述犯罪,結合其他證據,認定犯罪成立。以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案例五】運輸大量毒品被判重刑案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于山東省德州市,漢族,初中肄業,住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于山東省臨清市,漢族,初中文化,住山東省臨清市。
【案情】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張某某乘坐車輛由山東省臨清市到達山東省夏津縣德商高速夏津出口處,隨后被告人劉某某到達該出口處,劉某某在張某某車上與其見面。后民警從張某某乘坐的車上查獲冰毒12.49克,從劉某某車上查獲冰毒26.9克。
【裁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使用交通工具非法運送,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以被告人劉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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