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網絡廣播電視臺
2017-07-09 22:25:07
現在二手房市場火熱,為了買賣方便,不少人都選擇通過房產中介辦理銀行貸款、過戶等手續。最近,市民李先生就通過中介,賣掉了手里的一套房子,房子過戶順利,但是讓他沒想到的是,自己卻和中介發生了糾紛。
市民李先生,在膠州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最近因為工作調動,在一家名叫誠信圓的房產中介公司,掛牌出售。今年3月份,中介為李先生聯系了一位買家,雙方約定以60萬零6千的價格成交。但是對方只同意支付30%的首付,剩下的42萬,則通過銀行貸款支付,這讓李先生有些不放心。
李先生說,當時是誠信圓中介為買房者幫忙辦理的銀行貸款,中介還承諾,購房協議生效后20天內,銀行就會把42萬的貸款,打入李先生的賬戶。
今年4月24日,誠信圓中介給李先生寫了這份購房擔保書,當天李先生把房子過戶給了買家。記者從李先生出示的購房擔保書上看到,協議約定,銀行貸款最遲到賬日期為2017年5月15日,若超出此期限,則由誠信圓房產,按照每天300元,向李先生支付違約金。
直到今年7月4日,李先生才收到銀行放款。此時,距離協議書約定的時間,已經晚了48天。
事情是否如李先生所說呢?記者隨后跟隨李先生來到了這家中介公司。一位姓孫的負責人接待了記者。這位負責人表示,由于銀行政策有變,所以導致銀行放款延遲。
盡管承認有這份協議,但是孫先生表示,他們只愿意支付5000元的違約金,對此,李先生難以接受,由于協商無果,他表示會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既然已經有了正式約定,自己也承認有法律效力,可怎么又牽扯人情進來了呢?規定就是規定,違約了就要按照規定付錢,這還有什么好商量的,否則還要合同干什么?如果對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都能這么兒戲,其他的又怎么能讓顧客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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