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網絡電視臺
2017-08-12 11:35:08
打拐題材電影《親愛的》中,一句“失蹤超過24小時,警方才會立案”引起熱議。青島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黃繼亮在今天(11日)做客《行風在線》時否認了這種說法,并表示:“發現人員失蹤要及時報案,公安機關可通過警力幫忙尋找。”
對于此前誤傳的“失蹤人員24小時才可報案”說法,黃繼亮解釋,24小時的說法,可能是警方需要時間確認是否為失蹤,有的人員找不到可能是走失,而走失有另外的處置方式。
據了解,所謂失蹤人員是指較長時間或因涉及災害、交通等事故,與家人、親友以及利害關系人失去聯系的人員;對與失蹤人員有債權債務糾紛的利害關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機關可拒絕提供查找幫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
黃繼亮介紹,立案規定是需要有證據證明才能確定構成案件,但是報案沒有標準,也沒有24小時的限制條件,隨時可以報案。比如章瑩穎在美失聯和危秋潔在日失聯,章瑩穎在美國失聯能立案,是因為看到她上了車,有證據證明她被人帶走了,有被綁架的嫌疑,而危秋潔失聯后卻至今未能立案。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法發〔2010〕7號
關于立案部分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兒童走失“十人四追法”:
如果是兒童或14歲以上、18歲以下的少女失蹤或走失,可第一時間報案,警方會以刑事案件立案調查。
孩子走失后的24小時是找到這個孩子的黃金時間,如果超過了24小時,找回孩子的機會陡降。
現在有種尋找方法比較科學有效,就是少年兒童犯罪預防專家王大偉博士的“十人四追法”。必須是母親在原地不動,父親發動親友10人向四個方向尋找。第一層搜尋圈是在2公里以內,沿著大路追趕,需要安排4個人,每個方向起碼1人以上去追,第二層搜尋扔在2公里之內,但要到火車站、汽車站、碼頭和客運中心去找,也需要4個人以上,以上這最少是8個人。
還有2個人,1個人去報警,1個人要留在家里。另外,家人要第一時間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發布尋人啟事,網上發帖尋求網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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