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晚報
2017-08-22 11:29:08
原標題:購房合同與預售合同房價不同 開發商不愿退差價
近日,家住淄博中潤華僑城的賈女士撥打齊魯晚報熱線稱,自己2014年在中潤華僑城買了套房子,自己住了三年了,至今年才簽署了房屋預售合同。然而對比過2014年簽署的購房合同后發現,兩份合同中房屋有差價,每平米居然相差100元。賈女士想要要回多花的錢,開發商卻回應賈女士,錢已經交上了,是不會退的,可以把錢調整到其他購房款項中,也可以更改合同上的價格。
消費者:發現價格有差別,想要回差價屢遭拒絕
賈女士在2014年時從一個房產中介得知,有一位市民孫先生從中潤華僑城以團購的價格購得一套房子,然而孫先生卻因多種原因不想購買了。“當時我以3010/㎡的價格購買了中潤華僑城這一套91.68㎡的住宅,一共花費27萬余元。當時便與開發商簽署了一份購房合同。”賈女士說。
由于交房后一直沒有辦下房產證,賈女士與同小區業主也多次反映。“終于開發商向我們表示將在2018年6月30號之前,將我們的房產證辦下來,但是按照國家規定必須要再簽一份預售房合同,是要交給房產局備案的。”賈女士告訴記者:“我看過簽訂的預售房合同后卻發現這份上交房產局備案的合同上寫著我實際購買的房屋面積為89.5㎡,價格2910/㎡,前后每平方米價格差了100,算了算發現我一共多交了1.5萬余元。”
隨后賈女士找到中潤華僑城售樓中心合同部工作人員詢問此事,希望可以更改房款,可工作人員表示房款不可更改,可以將多出來的房款劃到儲藏室的價格中。賈女士表示不同意該做法,隨后賈女士認為雙方應按照合同,中潤華僑城應該將多收的1.5萬余元退還給自己。
6月1日,賈女士拿著預售房合同在該售樓中心財務部開出了發票,上面的價格也為2910/㎡。財務部的工作人員還為賈女士開具了一張退款的收據,讓賈女士拿著收據去退錢。
當賈女士拿著收據來到合同部時,合同部依舊表示,不能退錢,是工作人員失誤。“他們告訴我,要么把錢歸到像車位費用或是地下室費用上,要么改合同,錢肯定是不能退的。到現在已經快2個月了,前幾天他們法務部的法律顧問也打電話來說目前就這兩種辦法,另外就是讓我自己去找律師維權。”賈女士說。
開發商:工作人員出現錯誤,差額可以換成其房款項它購
8月21日上午,記者以賈女士朋友的身份與賈女士來到淄博中潤華僑城售樓中心合同部就此事進行了暗訪。合同部一位女性該工作人員稱:“購房款每平米多出100元是由于孫先生購房時的價格是2910/㎡,賈女士的購房價格是3010/㎡。至于兩份合同上的價格不一致是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的。如果不同意把多出來的房款調整到其他購房款項中,那么工作人員可以更改合同上的價格。”
“如果把多出的房款調整到其他的購房款項中,在后期交一些稅費時可以相應的少交一些。”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員說:“另外,未過戶前孫先生的購房價格是2910/㎡。但賈女士買的更名過戶的房子,所以會產生房屋更名過戶的問題。如果按照孫先生原價退房,我們再原價賣房,會讓房產局看出我們是在‘走政策的漏洞’。我們現在這樣做,對房產局的一些規章制度上也可以解釋。后期公司決定在2910/㎡的價格上每平米再加100元。至于孫先生與賈女士關于價格是怎么協調的我們就不得而知了。費用該誰承擔我們也不清楚。”
賈女士認為,這每平米的一百元錢應該在購房時解釋清楚,具體是更名費或是變更合同時的違約金應該明確告知。最后該王姓工作人員再次解釋:“我們對于房管局的解釋是‘消費者退房了,我們重新定價3010/㎡。’所以房子目前的房款就是3010/㎡,至于消費者自己怎么認定這每平米多出的100元錢,看消費者自己怎么解釋,可以定義為更名費等等。最終的解決辦法就是,要么把多出來的房款調整到其他購房款項中,要么工作人員可以更改合同上的價格。”
對于銷售中心財務部開具發票,合同部工作人員解釋道:“當雙方發現合同有問題后,發票、收據還沒有開具。我們曾經讓賈女士到合同部辦公室解決完再開具發票,但賈女士是自行到財務部開出。所以這就是因為我們工作人員合同上的錯誤才導致了財務部也出現了錯誤。”
最后,合同部另一位工作人員說:“因為收據在賈女士手上,賈女士可把收據交到財務部換成前一位購房者的退房違約金的收據。”這位工作人員解釋說:“錢是不會退的,因為錢已經收了,只是工作人員的工作失誤,合同上的金額簽少了。另外賈女士的錢沒有多交,至于所謂的多交錢,是賈女士與上一位購房者之間的問題。”最后,該工作人員表示因為賈女士的房屋面積上有差價,會將6000余元面積上的差價退給賈女士,其他的錢是不會退還給賈女士的。
記者下午再次電話采訪中潤華僑城合同部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給于記者一電話號碼稱為法務部律師的電話,但記者撥打后發現該電話為工程部電話。記者再次致電中潤華僑城合同部,一王姓工作人員表示不予回應。
律師:雙方應按照合同辦事,也可協商解決
記者隨后采訪到了齊魯晚報公益律師團律師李艷龍,李律師表示,合同是賈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與前一位購房者孫先生沒有任何關系。賈女士與開發商雙方都應按照合同執行。另外兩份合同都具有法律效益。出現了差別,雙方可進一步協商解決此事,但是開發商一方認為是工作人員失誤,把房款調整到其他購房款項中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需要雙方協商后,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方可更改合同,單方是不能隨意更改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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