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瑯琊新聞網
2017-11-01 18:10:11
原標題:臨沂市民購買二手房 因賣方離婚導致房屋無法過戶
近段時間,臨沂市民李先生郁悶不已。2016年5月,經人介紹,李先生與孫先生、吳女士夫妻倆簽署《房產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其位于市區的商品房一套,總房款為43萬。后來在辦理過戶登記過程中,才得知由于孫先生與吳女士訴訟離婚,其名下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處理,造成房屋產權凍結無法轉移登記。直到2017年8月份,李先生購買此套商品房仍未解決過戶問題,無奈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孫先生及吳女士返還購房款、裝修費及房屋增值部分損失,但遭到孫先生、吳女士的拒絕。李先生來電咨詢,這種賣方因離婚房屋無法過戶,是否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
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因孫先生和吳女士的離婚情形無法完全履行,即房產一直未過戶至買方李先生的名下,賣方孫先生、吳女士構成違約,《房產買賣合同》應予以解除,違約方應當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既包括前期已實際產生的中介費用、裝修費及已支付的購房款,同時也應包括利息損失、房屋溢價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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