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生活日報
2018-02-02 09:10:02
年逾花甲甲的市民肖冰(化名)作為乙方先后三次通過銀行電匯借款給甲方山東某置業公司2000萬元。雙方約定一年后3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肖冰支付本金和紅利。可到期后,山東某置業公司卻聲稱,2000萬不是借款,而是投資款,并以項目投資回報未實現為由,拒絕還款。近日,該案經歷下法院一審后,濟南中院作出終審判決。
匯2000萬用于建設
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與原告肖冰簽訂《濟南市某建設項目合作協議》一份,約定如甲方不能在開工一年內完成建設與銷售,應在開工一年后3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本金和紅利。
之后,肖冰本人、或借他人之名通過銀行分三次向山東某置業公司支付2000萬元,肖冰提供的用以證明上述三個支付行為的中信銀行電匯憑證“附加信息及用途”欄均載明:借款。在此之后,原被告雙方又先后簽訂了兩次“補充協議”,兩次“補充協議”均重申了原《濟南市某建設項目合作協議》中的有關收益和紅利的約定。
到底是借款還是投資
據本案審判長耿露介紹,對于這2000萬元的性質,原告肖冰與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有不同的觀點,這2000萬元到底是借款還是投資成為本案的焦點。
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在質證中提出“雙方約定的為投資款項而非借款”。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案涉《濟南市某建設項目合作協議》約定,該款項約定了固定期限即“建設和銷售工期不得超過一年,如甲方不能在開工一年內完成建設與銷售,應在開工一年后3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本金和紅利”,且無風險承擔的約定,乙方肖冰雖對項目資金使用有監督權但不參與經營、不論盈虧均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潤。
且雙方簽訂的《濟南市某建設項目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在實際履行中,均未顯示案涉款項系按照項目實際收益進行清算。
此外,原告在中信銀行電匯憑證“附加信息及用途”欄中均載明“借款”,可知原告肖冰在向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支付案涉款項時自認的用途為借款。綜上,本案款項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因此對山東某置業公司提出的“雙方約定的為投資款項而非借款”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中院審理維持原判
因雙方約定的利息及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肖冰要求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法院予以準許。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
綜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歷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向原告肖冰償還借款本金2000萬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0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向原告肖冰支付利息。
案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山東某置業公司不服,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濟南中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生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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