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
2018-05-16 14:27:05
青島日報/青島觀/青報網訊 青島市中級法院5月15日發布一起黃島區法院辦理的團伙詐騙案件。此案警示人們:不要在電話里輕信所謂“熟人”就匯款。
此案的被告人邵某某,34歲,小學文化,無業,住廣東省茂名市。曾“二進宮”:2007年曾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2年10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邵某某出獄之后沒幾年,又成為電信詐騙團伙成員,接受其上級“阿新”(在逃)的安排,負責組織多人實施電話詐騙。通過通過銀行卡POS機提現、轉賬的方式將詐騙款提現。該團伙分工明確,被告人邵某某專門負責為實施電話詐騙的其他團伙將詐騙款提現,從中獲取非法利益。他根據上線的要求提供銀行卡號,并負責組織團伙其他成員通過銀行卡POS機提現、轉賬的方式將詐騙款提現,后根據分工提取相應比例詐騙款。
2016年1月19日,該詐騙團伙其他成員給被害人管某某打電話,管某某在接到電話后聽聲音認為是其朋友,便回答稱“你是李某某嗎?”對方回答:“是”。冒充熟人的詐騙分子提出借錢,管某某沒有進一步核實,便先后三次向其提供的銀行卡匯入人民幣共計40萬元。被告人邵某某在接到上線提款的指令后,命令該團伙成員將該款從銀行賬戶中提出,后按比例分成。
2017年3月9日,公安民警在茂名市高州市公安局警方的配合下在高州市轄區茂名市第三人民醫院將邵某某抓獲,邵某某對其詐騙的事實供認不諱。邵某某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7年3月9日被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黃島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某某組織他人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邵某某退賠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幣22.5萬元。該詐騙團伙其他成員另案處理。
法官就此案提醒大家:預防上當受騙的關鍵就是“不信、不貪、不匯款”。不要輕信不明對象及可疑信息,不要因貪小利而受違法短信息的誘惑,不要主動猜測對方的身份,更不要未經進一步核實便向陌生人匯款、轉賬。一旦匯款后發現自己被騙了,可以通過連續5次輸入錯誤密碼的方式,將你匯款的目標賬號鎖定24小時,這寶貴的24小時將使對方無法將錢款轉移,避免損失擴大,也為警方破案爭取時間。(記者 戴謙 通訊員 宋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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