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05-18 15:11:05
解決執行難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參與和大力支持,更需要相關部門的協助和配合。可在全國法院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關鍵時期,利津縣卻有一家物業公司拒不履行協助法院調查義務,結果,被罰款5萬元。
因調查申請執行人王某、被執行人畢某與審查異議人韓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一案的需要,利津縣人民法院前往涉案房產所在的物業公司,在向該公司工作人員出具工作證件、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執行干警要求對涉案房產水電、物業費的收繳情況予以調查核實。因該公司工作人員以涉案房產已出租為由拒不配合法院調查,執行干警明確告知物業公司作為法院案件的協助義務人,有義務協助法院的工作,若拒不協助,會面臨罰款等處罰措施,要求最遲在2天內將相關費用繳納情況送至法院。但當利津縣人民法院依法向該物業公司送達上述法律文書,并留下辦案干警的姓名及辦公聯系電話后,該公司工作人員竟拒絕簽字,執行干警遂拍照依法留置送達。
此后,該物業公司竟打電話要求法院收回已依法留置送達的法律文書,卻一直未將涉案房產相關費用收繳情況向法院反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利津縣人民法院認為,該物業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提供涉案房產的水電、物業費的收繳情況,其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行為已妨礙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依法應予處罰。利津縣人民法院作出對該物業公司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處罰決定,但該物業公司仍拒絕簽收,放棄復議權利。日前,該罰款決定已移送執行。(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崔巖 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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