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07-03 06:55:07
2日,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到2020年,在全省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實施方案》,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需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合理費用。經磋商達成一致,且由賠償義務人負責進行污染清除或生態修復的,污染清除、生態修復費用不再納入賠償范圍,但需達到磋商確定的修復效果。
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省政府、設區的市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玉巖 廖雯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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