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07-18 08:25:07
7月17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訴曾某華、曾某靈、曾某鳳、張某山四人產品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判決四被告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發布警示公告并賠禮道歉。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2017年7月1日修訂施行以來,山東省判決的首例食藥領域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間,曾某華在北京市某區加州小鎮出租房內生產假藥“喘泰欣”膠囊、“痛諾寧”膠囊,并以“中國呼吸道疾病康復總院”“ 中科痛風骨病康復中心”等虛假單位名義通過網絡發布廣告的方式向他人銷售;同時以“美國輝瑞藥業及中國生物醫藥癲癇病研究所”的名義銷售假藥“癲癇安肽膠囊”。張某山為曾某華生產假藥提供原材料及生產工具。曾某娥受雇于曾某華包裝藥品、收取原材料并發送快遞。期間,曾某華以曾某娥和他人名義與北京某快遞公司簽訂代收貨款的協議。曾某靈系該快遞公司員工,其收取曾某華支付的額外報酬,代曾某華填寫快遞單據、在待郵寄假藥中放置虛假宣傳冊、打印虛假門診收費專用票據并加蓋虛假單位印章。2013年至2015年,該快遞公司向曾某華以曾某娥和他人名義開具的戶頭返還代收款共計380余萬元。2015年6月9日、11月12日,煙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先后向煙臺市公安局出函認定涉案的“喘泰欣”“痛諾寧”為假藥。
2017年3月22日,張某山因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0元;曾某靈因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80000元;曾某娥因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2018年3月1日,曾某華因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00元。
2017年5月6日,煙臺市人民檢察院登載公告,督促符合條件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曾某華等人生產、銷售假藥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后沒有相關機關或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17年9月1日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一、判令被告消除危險,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發布警示公告;二、判令被告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庭審過程中,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人圍繞公益訴訟主體、案件基本事實、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程度等一系列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和辯論。
四被告均當庭表示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和違法性,并對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以及對消費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深感后悔,表示接受審判結果,并公開發表道歉信向廣大消費者道歉。
法院審理認為,藥品是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特殊商品,國家實行藥品生產、經營許可制,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生產、經營藥品。四被告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依法判決:一、四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發布警示公告(已履行);二、四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宣判后,當事人雙方均當庭表示不上訴,四被告庭后按要求繳納了案件受理費,并主動辦理了發布道歉公告的相關手續。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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