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07-19 15:38:07
一女子在濟南槐蔭一家醫院的辦公室妨礙醫生的正常辦公,臘山派出所民警前去處警,結果這名女子竟然咬傷民警的右大腿內側,造成輕微傷。2018年7月6日,嫌疑人王某花涉嫌妨害公務案在槐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嫌疑人王某花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成為分局首例嫌疑人被判刑的妨害公務案件。
2017年9月27日11時許,王某花(女,44歲,泰安人)的哥哥王某寶在經十路山東手足外科醫院住院治療期間死亡,王某花與親屬到醫生辦公室討要說法,要求賠償。期間醫院工作人員撥打“110”報警,臘山派出所民警田淼帶領輔警到達出警現場后,王某花大聲吵鬧,不聽民警勸阻,搶奪輔警手中的執法記錄儀,田淼上前制止時被王某花咬傷右大腿內側。
案件發生后分局高度重視,立即啟動一體化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工作機制。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張新華要求警務督察大隊對侵害民警執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堅決依法處理;對受侵害民警進行維權。同時政治處啟動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綠色通道”安排負傷民警到市立五院進行治療。
嫌疑人王某花到案后辯稱不知道民警的執法身份,絲毫意識不到自己的錯誤,不認為是故意襲警。為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民警權益,辦案民警通過大量工作,從調取出警現場音視頻入手,走訪當事人,還原出警現場場景,證據顯示民警一開始就表明警察身份,民警言行合規合法。嫌疑人王某花在大量詳實的證據面前無法辯解,終于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承認用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察。依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田淼的傷情評定為輕微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同時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也明確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等,都屬于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嫌疑人王某花于2018年7月6日被槐蔭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因此,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朋友,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在執法過程中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權利,積極配合警察執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請廣大市民朋友以此案為戒,在遇到警察執法的情況時,一定要積極配合,不要做出違法行為,否則,任何違法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杜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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