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銳大眾
2018-09-05 10:03:09
日前,省國土資源廳出臺《關于開展批而未供土地調整利用工作的意見》提出,2009年以來,經省政府依法批準使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因相關規劃調整、生態紅線控制、地質條件等原因,滿2年未完成供地、現狀地類未發生變化的,經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核實,在妥善處理征地補償有關事宜、報省政府批準后,可以進行調整利用。
《意見》從可操作性和群眾群益角度出發,明確了調整利用土地應具備的兩項條件:一是擬調整土地應為經依法批準的完整批次或完整地塊未實施供地,經市、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產權清晰,無銀行抵押或司法查封,無利益糾紛和行政爭議。二是擬調整土地地貌應保持原土地利用狀態,原地類為農用地的,應當保持農業水利設施、耕作層、機耕路等種植條件。
《意見》提出,擬調整土地尚未完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可以與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解除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交由其繼續組織耕種或使用,土地所有權恢復為集體土地所有權;已經完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且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已經到位的,可以保留國有土地性質,按國有土地管理。具體土地調整利用工作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涉及農用地的,可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委托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有關單位進行管護,簽訂管護協議,及時組織耕種或使用,嚴禁撂荒。
該廳要求,以市為單位,調整利用審批工作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嚴格控制調整利用的數量和范圍,調整后的土地,自調整利用批準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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