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眼
2018-10-06 22:56:10
“老賴”不還錢本就不對,在我們的想象中,當老賴應該“低調”點,巴不得離法官遠一點,畢竟現在的懲戒措施很多,當老賴意味著要受到各種限制。
可是,偏偏有人不光賴,還賴得臉皮厚、膽子大,竟敢挑釁法官權威,而且其挑釁方式看上去有些滑稽可笑。
近日,永安一女子竟發短信恐嚇執行法官,被司法拘留5日。
2017年8月,鄧某因與吳某英的追償權糾紛訴至永安法院,經審理,法院判處吳某英應償還鄧某代償款項2.8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吳某英遲遲不肯履行還款義務,永安法院執行法官在承辦其
案件后,多次與其溝通,但其仍未履行,遂將吳某英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凍結其銀行賬戶。
9月21日,吳某英因不滿永安法院凍結其銀行賬戶的法律行為,遂通過手機短信的方式言語威脅恐嚇該院執行法官。
執行法官收到對方的威脅短信后,立刻向該院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反映,委員會在第一時間安排院領導帶隊到通訊公司核實,經比對確定發短信的正是吳某英。隨后,該院將被執行人吳某英
傳喚到院,對其進行釋法教育,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吳某英言語威脅恐嚇執行法官的行為作出司法拘留5日的處罰。
被拘留后,吳某英深表悔意,向法院出具了悔過書,并表示認識到威脅司法人員是違法行為,將以此為教訓反省自己,并將積極履行還款義務。目前,該案件已執結完畢。
無獨有偶,今年上半年,在貴州發生一件“老賴辱罵法官被罰”事件。一名老賴被法院判決執行還款義務,然而他非但不還,還發信息對法官進行辱罵,最終被罰1000元。
在山東榮成,李某與張某離婚訴至榮成法院,經法院調解,李某應于每月1月1日前將女兒全年的撫養費14400元付給張某,此后,李某兩年內共支付了2950元,根本無法滿足女兒生活需求,張
某遂申請強制執行。
收到該案后,執行法官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其履行,但李某既不履行,也不報告財產情況。通過查控,李某名下除了一輛汽車再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立即對該車輛進行查封。
被查封車輛的李某仍然拒不履行,執行法官多次打電話釋法,多次傳喚其到庭,李某不僅不為所動,反而露出厭煩的情緒。
終于在一次酒后,李某借酒壯膽,向執行局辦公室撥通電話要找執行法官,但執行法官因執行公務恰巧外出,李某便開啟瘋狂撥打模式,連續撥打1個多小時,導致辦公室無法辦公,這一行為
已嚴重擾亂司法秩序,經勸解無果,榮成法院決定對李某處以2萬元罰款,拘留15日。
第二天,執行法官來到李某家中準備將其拘留,酒醒后的李某意識到事情嚴重,后悔不已,保證立即履行,而且要求寫悔過書,央求法官再給一次機會。
被拘傳至法院的李某認真地寫起了悔過書,并于當天與張某達成和解協議,把自己的車輛過戶給張某以折抵撫養費,鑒于其認錯態度誠懇且積極履行,執行法官決定免于處罰。近日,車輛已成功過戶。
這些老賴的行為著實無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輕易不要當老賴,萬一當了也要盡快想辦法籌款,千萬不要做啥事,否則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價。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崔巖 綜合中國長安網、齊魯壹點等
(壹點號 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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