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網
2018-10-18 09:54:10
魯網10月17日訊(記者 殷會麗)從2017年3月,山東省質監局、山東省環保廳組織對《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599-2006)等4項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進行了修訂。10月17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對修訂后的標準進行解讀。
記者了解到,修訂后的標準由5部分組成,分別為《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南四湖東平湖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4部分:海河流域》《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5部分:半島流域》。
合理劃分流域范圍,調整流域標準框架體系
將原四項流域標準整合形成《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并將原南水北調流域區分為南四湖東平湖流域和沂沭河流域,修訂后標準由南四湖東平湖流域、沂沭河流域、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半島流域等五部分組成,流域范圍劃分更加符合新時期水環境管理的需要,標準框架體系更加優化。
找準流域標準定位,指標體系進一步優化
按照流域標準著眼于實現水環境控制目標,也就是斷面達標的原則,將第二類污染物控制因子與地表水環境監測考核指標進行銜接。保留了重點控制的常規因子16項,根據流域水環境管理需要,將已發布的流域標準修改單中的總氮、全鹽量納入控制因子,增加硫酸鹽作為控制因子,以“總磷”替代原標準中的“磷酸鹽”。標準修訂后,第二類污染物控制因子由56項調整為20項,指標體系更加精簡,標準定位更加明確。其他因子作為行業特征指標,執行國家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形成地方流域標準控制常規因子、國家行業標準控制特征因子的指標體系。
加嚴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確保水質穩定達標
為確保我省流域水質穩定達標,此次修訂將《關于批準發布等4項標準修改單的通知》(魯質監標發〔2011〕35號)中加嚴的色度、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動植物油和氨氮6項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納入標準。為確保流域斷面穩定達標,加嚴了氟化物、總磷排放濃度限值,與國家近期發布的現行排放標準相銜接,加嚴了部分行業的排放濃度限值。此外,為實現環境質量管理目標,根據地方管理需求,在沂沭河流域全流域執行“重點保護區”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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