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壹點
2018-11-16 13:51:11
勞動者入職食品公司,簽訂了試用期協議,就在三個月試用期即將到期時,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理由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認為,公司沒有提前30日通知自己,起訴至法院,訴請食品公司支付1個月工作。近日,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2016年3月,郝某通過網上招聘入職濟南某食品公司,雙方于當月27日簽訂了試用期協議。協議約定,試用期3個月,自2016年3月28日至6月29日;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500元。6月19日,食品公司以郝某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了郝某的勞動合同。7月15日,郝某以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其勞動合同為由,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食品公司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仲裁委裁決后,郝某不服,起訴至歷城區法院。
庭審中,食品公司辯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勞動者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單位不用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1個月工資。
法院審理后認為,郝某自3月27日到食品公司工作,雙方簽訂試用期協議,但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該試用期協議就視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芬幎?,有幾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包括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食品公司以郝某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日通知,應當額外支付其1個月工資。據此,法院判決食品公司支付郝某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1個月工資2500元。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崔巖 通訊員 畢榮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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