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新聞網
2018-12-04 17:30:12
青島新聞網12月4日訊(記者 李倍)為深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一次辦好”理念,深入推進服務便民措施,不斷提升便民服務水平,青島市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副主任于翠成(主持工作)于今日做客青島政務網“在線問政”欄目,就“不動產交易登記綜合服務專題”與廣大網友進行了在線交流。
于主任表示,不動產登記涉及千家萬戶,直接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始終緊緊圍繞維護權益、規范秩序的工作重心,依法辦事,熱情服務,切切實實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
新增住房保障申請家庭將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
此次在線問政中,針對網友較為關心的經濟適用房問題,于主任表示,2014年8月青島市發布實施了《關于推進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軌的實施意見》,將按保障性住房分類申請的方式調整為統一申請,統一按照保障性住房進行申請登記。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則,對持有經濟適用住房準予登記憑證且未購買的家庭,可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對新增的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
11月20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銷售公告,公開銷售3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根據銷售公告,本次銷售面向政策調整前已經取得《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準予資格登記通知書》的住房保障申請家庭銷售。待本次銷售結束后若有剩余房源,將按照政策相關規定再次發布銷售公告。
經適房上市交易需繳納差價50%土地收益金
網友: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需要交納多少土地收益金?
于翠成:關于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政策,市政府先后于2001年、2004年、2008年頒布了《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配套政策,2012年再次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不同時期的政策都對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依據《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目前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主要按以下三個階段執行相應的政策。第一階段(2001年《辦法》),2001年12月,市政府出臺了《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青政發〔2001〕105號),將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納入規范管理軌道。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年限不受限制,上市交易須繳納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以上市交易成交價格為基數,參照《關于擴大<青島市已購、可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試行意見>和<青島市公有住房置換試行意見>試行范圍的意見》中規定的已購、可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金的區域分類征收比例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權證書中注明的,以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面積免征土地收益金。
第二階段(2004年《辦法》),2004年8月和2005年1月,市政府分別出臺了《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7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發﹝2005﹞7號)。經濟適用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時,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部分應該按照屆時上市成交價格與當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差價向政府補繳收益。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且已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銷售程序,采取搖號輪候等公平方式,公開銷售給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的居民,其上市交易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階段(2008年《辦法》),2008年8月和2009年1月,市政府修訂并出臺了《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9號、219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發﹝2009﹞6號)。經濟適用住房自房地產權屬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應當將購房時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面積部分,按照成交價格與購買價格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土地性質仍保留劃撥,再次上市不再交納土地收益。
集資建房項目以及本通知發布之日(2009年1月20日)前已取得《預(銷)售許可證》的其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其上市交易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繳納土地收益金可購買二手經適房
網友:請問如何購買二手經適房?
于翠成:根據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且符合上市交易年限的,可以按規定上市交易,并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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