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省教育廳網站
2019-03-11 17:15:03
3月11日,山東省教育廳網站發布關于對《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殘聯擬定了《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精準資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確保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學校,包括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公開透明,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殘聯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應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共享數據資源,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真實有效,并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第五條 各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負責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 高等學校的院(系)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認定小組,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幼兒園的年級(專業、系)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認定小組,負責認定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審核。
第七條 高等學校以年級(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評議小組,由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學生代表人數應不低于年級(專業或班級)總人數的10%。
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幼兒園以班級為單位成立評議小組,由班主任任組長,任課教師、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擔任成員,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人數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級人數的10%。
評議小組負責認定工作的民主評議。評議對象不應作為評議小組成員。
第三章 認定依據與檔次
第八條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以下因素: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庭財產及收入、家庭負擔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情況。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可分為特殊困難、困難等二至三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一)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三)城鄉特困供養學生;
(四)孤兒;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七)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意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家庭學生。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一)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三)生活奢侈浪費的,如購買與學習無關的高檔消費品、經常自費外出旅游且消費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等;
(四)有抽煙、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第十二條 每學年開學前,各學校應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發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提供建檔立卡、特困供養、城鄉低保、孤兒、烈士子女、殘疾以及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重大疾病等相關證明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材料。
第十四條 評議小組收集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材料,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等因素,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并按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報認定小組審核。
第十五條 認定小組匯總、審核評議小組提交的初步評議結果,統籌各評議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初步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檔次,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2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第十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匯總、審核認定小組提交的初步認定結果,統籌各認定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予以適當調整,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
第十八條 各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應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級認定機構應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認定工作人員應堅持原則,認真履責,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條 各學校應加強學生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對惡意提供虛假信息者,應及時取消其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學校應根據本辦法,制(修)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細則。
第二十四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和技工院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我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魯教財字〔2007〕18號)同時廢止。
來源:山東省教育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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