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9-03-15 10:59:03
日前,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根據舉報的內容、性質、協查程度和環境違法行為的危害情況,對舉報人分別給予500元、1000元、2000元獎勵。
《規定》指出,舉報情況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情況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較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數額不等的獎勵。對舉報工業項目日均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的;未按要求開展污染物排放檢測和信息公開等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500元獎勵。對舉報設置利用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或者違法處置工業污水廢液的;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備或者竄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接受委托監測數據造假等逃避監管等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1000元獎勵。對舉報違法傾倒危險廢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造成嚴重環境和人身危害的;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決定或者應急減排措施執行期間偷開偷排等違法行為的,給予2000元獎勵。
《規定》明確,有獎舉報方式包括信函和個人送達省生態環境廳信訪輿情受理中心。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違法事實以及反映排污情況的圖片、影像等證據。舉報注重實名,舉報時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獎勵首位舉報人;被舉報方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獎金最高項進行獎勵,聯合舉報的獎金自行協商分配。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涉嫌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記者 周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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