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新銳大眾
2019-07-15 16:14:07
民辦學校終止時,學校財產依法清償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則,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出資、取得合理回報情況、辦學效益、社會聲譽等因素,從剩余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和獎勵——近日,省教育廳、省委編辦、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山東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規定了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審批部門、登記機關、審批登記的辦理程序等方面的內容。
讓我們一起看一下有關《山東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實施辦法》的解讀。
《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包括總則、設立審批登記、事項變更終止與注銷登記、已設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與財產處置、附則等共5章27條。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二是規定了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審批部門、登記機關、審批登記的辦理程序。三是規定了民辦學校事項變更與終止注銷的程序、剩余財產處置辦法。四是規定了已設立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的過渡期限、變更登記辦法、以及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補償獎勵辦法等。
設立民辦學校的基本程序
設立民辦學校一般包括籌設和正式設立兩個階段,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可以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設立。舉辦者需先行依法確定擬辦學校的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屬性、辦學層次、辦學類別和辦學規模,并持登記機關核準的學校名稱(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除外)向相應的審批機關提交規定的申辦材料,經批準后憑審批機關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到相應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依法開展辦學活動。
民辦學校終止注銷的基本程序與財產處置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按規定成立清算組,依法做好財務清算、財產清償等工作,妥善安排教職工和在校學生,清算完成后報審批機關批準。民辦學校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及時辦理撤銷建制、注銷登記手續。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學校章程或者理事會、董事會的決議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無法按照學校章程或者理事會、董事會決議處理的,由審批機關主持轉給其他非營利性學校,并向社會公告。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已設民辦學校過渡及變更登記辦法
2017年9月1日前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應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類登記工作。在完成分類登記前,民辦學校按照原法人登記予以管理。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自行進行財產清查,修訂學校章程,申請換發辦學許可證,完善登記手續,繼續辦學。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在審批登記機關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由學校組織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各項財產的性質及權屬,并交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后,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原民辦學校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由重新登記后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享有和承擔。
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一體辦學的民辦學校,若非義務教育階段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學校分立。分立時優先保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辦學條件。
符合條件的已設民辦學校終止時補償獎勵辦法
2016年11月7日前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學校財產依法清償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則,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出資、取得合理回報情況、辦學效益、社會聲譽等因素,從剩余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和獎勵。補償和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有資產、財政投入、社會捐贈所形成資產后的剩余凈資產額。
這是基于我省民辦學校發展歷史、模式多樣,發展情況不平衡的實際考慮,在具體實施上不搞“一刀切”,既切實保障舉辦者、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穩定和激勵現有舉辦者繼續辦學,又形成競爭機制,保障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過渡,促進我省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2016年11月7日前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學校財產依法清償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則,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出資、取得合理回報情況、辦學效益、社會聲譽等因素,從剩余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和獎勵。補償和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有資產、財政投入、社會捐贈所形成資產后的剩余凈資產額。
這是基于我省民辦學校發展歷史、模式多樣,發展情況不平衡的實際考慮,在具體實施上不搞“一刀切”,既切實保障舉辦者、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穩定和激勵現有舉辦者繼續辦學,又形成競爭機制,保障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過渡,促進我省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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