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愛濟南
2019-11-19 08:06:11
因不愿下樓扔垃圾,就將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直接從租住的10樓房間窗戶拋出,雖未砸到人,但危及公共安全,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日前,經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高空拋物的趙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今年7月17日17時許,趙某在收拾其新租住的濟南某小區10樓的房間時,因不愿意下樓扔垃圾,將啤酒瓶直接從樓上拋出。更驚險的是,7月18日2時、16時、17時許,更多的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從房間窗戶拋出,分別落至小區休閑廣場及樓前行人通道,雖未損傷人員及財物,但危及公共安全。
經過案情分析,辦案檢察官認為,被告人從10樓向地面拋擲物品,結合物品自身重量以及所拋擲的高度,到達地面的沖擊力足以給人的生命或者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拋擲物落地點為休閑廣場和行人通道這樣的公共場所,隨時有人逗留或進出,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處于危險當中,引起居民恐慌,造成了具體的現實的危險,危及公共安全。被告人趙某的行為雖未實際造成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但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將該案提起公訴。
該案公訴人介紹,近年來,城市建設向空中要空間,高樓林立,人們穿梭在高樓大廈之間的城市生活成為常態。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高空拋物的被害人。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希望通過該案,警示人們杜絕高空拋物,引領社會風尚,切實維護大家共同的“頭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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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提出16條具體措施,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嚴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為以后辦理這類案件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據。
●相關案例
高空拋物沒砸到人也可入刑
2019年3月24日,廣州白云區一男子李某從8樓隨意扔下煤氣罐、鐵錘等物品,致停放在樓下的小型普通客車、小型轎車各1輛被砸壞,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
2019年7月31日,浙江省舟山市一男子周某因為心煩,將兩塊廣告牌玻璃從四樓扔下,砸到樓下一車輛的車頂。雖沒砸到人,且周某已向車主道歉并賠償了經濟損失,但經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高空拋物的周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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