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日報
2019-12-17 04:58:12
□記者 張楠 通訊員 田尉鈞 報道
本報濟南訊 記者從省能源局獲悉,由省相關部門聯合制定的《山東省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12月9日起正式印發實施。
光伏扶貧是指通過在具備光伏扶貧實施條件的地區,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光伏電站,將政府性資金的資產收益全部用于扶貧,是資產收益扶貧的有效方式,也是產業扶貧的有效途徑。
光伏發電清潔高效、技術可靠、建設期短、收益穩定,可保證貧困戶持續穩定獲得發電收益,不僅對政府投資具有放大效應,而且能夠推動實施農村電網改造,有利于農村能源安全、產生附加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辦法》注重新老政策銜接,對光伏扶貧資金來源提出了嚴格要求,國能發新能〔2018〕29號文件出臺后建設的村級電站,由各地政府出資建設,不得負債建設或使用銀行貸款,企業不得投資入股。在集中式電站方面,要確保政府出資足額到位,出資金額應當按照當時文件規定和申報項目時承諾的比例出資,不得采用企業墊資等方式完成政府出資。
《辦法》還對光伏扶貧電站確權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各級政府資金支持建設的村級電站資產應當確權給村集體,聯村電站應當確權至相關村集體。戶用屋頂分布式光伏扶貧電站,所有權明確到建檔立卡貧困戶的,產權和收益歸貧困戶所有。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資主體與商業化投資企業合資建設的集中式電站,項目資產歸投融資主體和投資企業共有,收益按股比分成,投融資主體應當將股比分成收益分配給相應的扶貧對象。
按照《辦法》規定,縣級政府應當督促指導鄉鎮、村加強村級電站運維管理,可以運用市場化方式統一委托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和豐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業機構承擔村級電站的運行和維護,確保光伏扶貧項目長期可靠穩定運行。統一按照市場化標準制訂本行政區域內光伏扶貧電站運維成本標準,運維費用根據運維成本和工作量依法依規確定,可以從電站收益中列支,或由縣級政府統籌安排,鼓勵設立運維獎懲機制。
為規范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辦法》規定,縣級政府應當制定光伏扶貧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并抓好組織實施。村級電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以村為單位研究提出,經村內公示,報經鎮級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將實施情況在村內公告。光伏扶貧電站收益除重點用于幫扶建檔立卡貧困戶外,可以用于設立村內扶貧專崗、公益崗位,獎勵補助,發展村級公益事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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