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濟南日報
2021-01-19 11:46:01
原標題:濟南市南部山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來源:濟南日報
當事人:張吉明
身份證號:370121196107165111
你未經批準,在濟南市南部山區柳埠街道辦事處李家莊北村建設越冬大棚為名非法開采礦產資源(建筑用砂)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實施辦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已于2020年6月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濟南管綜處罰字(2020)第00023號】,并于2020年10月16日向你登報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你未按照法律規定在六十日內聯系我局,也未履行行政處罰,我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濟南管綜處罰字(2020)第00023號】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的規定。你至今尚未履行罰款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我局現催告你自覺履行。本催告書送達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執行。
對上述催告,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如你進行陳述申辯,請在接到本催告書之日起三日內到本機關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聯系人:薛琳
電 話:0531-82153819
地 址:南部山區錦繡川水庫大壩東200米路南綜合管理執法局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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