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網財經
2021-05-12 11:18:05
原標題:泰山財險濱州市陽信支公司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擅自變更經營場所 公司及責任人被罰4萬元
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5月12日訊 日前,山東濱州銀保監管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陽信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山財險濱州市陽信支公司”)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擅自變更經營場所。
基于此,濱州銀保監管分局決定對泰山財險濱州市陽信支公司處以罰款3萬元;時任該公司經理的張彬彬對上述違法行為負責,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以下為處罰決定書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濱銀保監罰決字〔2021〕14號)
濱銀保監罰決字〔2021〕14號
當事人: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陽信支公司
地址:濱州市陽信縣河東一路機關小區西門20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張彬彬
當事人:張彬彬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居民身份證 37232319870112XXXX
職務: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陽信支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州市陽信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山財險陽信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山財險陽信支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泰山財險陽信支公司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擅自變更經營場所。
張彬彬時任泰山財險陽信支公司經理,是對公司經營有直接管理職責的人員,并做出了變更營業場所的決定,是對該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泰山財險陽信支公司營業執照;2018年2月5日原山東保監局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2020年12月23日泰山財險陽信支公司舊址與新址視頻;調查詢問筆錄(張彬彬、譚某文)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經營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我分局決定對泰山財險陽信支公司予以罰款3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張彬彬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見附件)到財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山東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濱州監管分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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