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島日報
2021-08-28 10:28:08
原標題:青島出臺《規定》將10種具體情形納入負面清單管理
來源:青島日報
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全面加強“一肩挑”后村干部的權力監督約束,近日,青島市委組織部聯合市紀委監委機關、市民政局、市農業農村局下發《青島市禁止村干部承攬或插手本村工程項目和集體資產經營項目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村干部及其親屬不得承攬或插手本村工程項目和集體資產經營項目的適用范圍及10種具體情形。
《規定》對人員適用范圍予以清晰界定,明確將村“兩委”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近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納入約束主體范圍。自《規定》下發之日起,均不得承攬或插手本村工程項目以及除家庭承包地外的村級資源性資產和廠房、門頭房等村級經營性資產的運營。明確了不得承攬或插手的10種具體情形,將在近年來實際案件查處中發現的借他人或掛靠企業名義、合伙或交叉承包、合資入股、分包轉包等規避監管行為,全部納入負面清單管理。
《規定》明確相關項目須經“五議一審兩公開”的程序進行決策,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決策的事項,鎮(街道)和有關部門不予審批,所涉及項目資金不予撥付。對《規定》下發之日前村干部及其親屬正在承攬或實施的本村工程項目和集體資產經營項目,須經個人申報、鎮(街道)黨(工)委審核把關后,實行銷號管理,有關合同到期后不得續簽。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令村干部及其親屬退出相關項目。對及時退出的,視情節輕重,對涉及的村干部采取組織處理、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處理或紀律處分;對拒不退出的,對涉及的村干部予以免職、停職、罷免和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對確因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或發揮示范作用引領群眾致富,在本村村民無人承包的前提下,確需由村干部及其親屬承包運營集體資產的,須經鎮(街道)書面審核同意。
根據《規定》,區(市)、鎮(街道)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將有關要求作為村干部培訓的“規定動作”,逐條逐項講明政策要求,確保村干部全面掌握。采取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將《規定》向社會公開,廣泛開展宣傳,村干部要向其親屬做好《規定》的解釋說明工作,確保家喻戶曉。以鎮(街道)為單位,組織村干部簽訂承諾書,廣泛接受監督。把《規定》執行情況,作為區(市)、鎮(街道)黨(工)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壓實鎮(街道)履行監督主體責任,充分發揮鎮(街道)紀檢監察、組織、民政、農業農村、城建等部門職能作用,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和問題線索的處置工作。村級組織每年結合述職評議、年度考核等,開展專項排查和自查自糾,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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